深圳

第六条 实施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资助标准为:申请人获得国内(含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专利给予资助1500元。申请人是个人的,每年资助不超过5件。已经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缴申请费或者实质审查费的专利,不予资助。

第七条 实施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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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人在欧洲专利局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专利给予一次性资助17000元;

  (二)申请人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或者日本特许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专利给予一次性资助4500元;

  (三)申请人在韩国特许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专利给予一次性资助1700元;

  (四)申请人在英国专利局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专利给予一次性资助1100元。

  本条资助的申请金额不得高于有关专利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同一申请人每年资助不超过1000万元。申请人是个人的,每年资助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实施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经营审查资助。提升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经营意识,引导开展知识产权合规审查。资助标准为:每项按照其实际支出成本的50%资助,资助上限不超过2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600万元。

广州

第十二条 专利资助的项目和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获得中国内地发明专利权的,对职务发明专利,资助1000元/件;对非职务发明专利,资助750元/件;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发明专利,资助150元/件。获得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明专利权的,资助750元/件。

(二)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获得欧洲专利局发明专利权的,资助6000元/件;获得美国、日本发明专利权的,资助3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权的,资助750元/件。

用款单位和个人所获得的专利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且用款单位年度获得市级专利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个人年度获得市级专利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商标资助的项目和标准:

(一)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商标注册证,并经各指定国核准注册的,按指定国家或地区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750元,每件商标资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二)取得欧盟知识产权局、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资助2000元,且该项同一申报人年度受资助件数不超过3件。

(三)在单一国家取得国外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资助750元,且该项同一申报人年度受资助件数不超过3件。

对商标续展、变更、转让、移转等行为不予资助。

用款单位和个人所获得的商标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商标代理服务费总额,且年度获得市级商标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