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张兰仍拖欠CVC基金1.42亿美元(约合人民币9.8亿元)及其利息。张兰境外家族信托被击穿,用之购入的一套纽约公寓也即将被执行还款,相关消息引发热议。

家族信托是一种很好的财富管理工具,因其风险隔离等功能而备受高净值人士青睐。为何张兰设立的家族信托会被击穿?境内家族信托是否也存在被击穿的可能?高净值人士又该如何正确设立家族信托?

张兰境外家族信托被击穿

据媒体报道,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公布了La Dolce Vita Fine Dining Company Limited(甜蜜生活美食有限公司)与张兰的民事诉讼裁决书,判决张兰及其公司名下所有的纽约西53街20号,39A公寓出售所得归甜蜜生活美食有限公司所有。而甜蜜生活美食有限公司实际上是欧洲私募股权公司CVC Capital Partners(简称CVC)为了收购俏江南成立的,判决书还透露张兰在2019年与CVC的诉讼中败诉,共欠对方1.42亿美元(约合人民币9.8亿元)及其利息。

而除了获取出售纽约公寓的资金,CVC为追讨欠款还盯上了张兰的家族信托及家族信托壳公司Success Elegant Trading Limited (简称SETL)在瑞士信贷银行和德意志银行开设的两个银行账户。

2014年张兰成立家族信托壳公司SETL,并将SETL全部股权转让至离岸信托The Success Elegant Trust名下,受益人为汪小菲及其子女,托管人为亚洲信托(AsiaTrust Limited)。

去年11月,新加坡高等法院的法官认定,张兰是信托所在银行账户资产的实际所有人,因此同意了CVC提出的任命接管人的申请。也就是说,家族信托财产被认定为是张兰的个人财产,因此张兰的债权人CVC可以申请对这笔资金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源于张兰实际控制权过大

离岸家族信托简单来说就是一国的居民将家族信托设立在该国之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比如英属维尔京群岛,以及开曼群岛等。离岸家族信托可以起到避免企业经营风险、婚姻风险而出现财富分割的问题,其核心功能在于风险隔离。

而要想实现风险隔离,实现家族财富的传承,离岸家族信托能够实现的基础也是“隔离”,即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委托人的权利边界需谨慎设置。

这也是张兰设立的离岸家族信托被击穿的核心原因:家族信托下的财产实际权利人为委托人,而非托管人。无论是转移资产,还是购买房产,张兰对所谓家族信托的控制权都太大了,超过了一个委托人应有的权力。

而有效的具备资产隔离的功能的家族信托在委托人将其财产转为信托财产后,信托财产将独立于委托人、受益人及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委托人或受托人出现债务后,信托资产也不属于责任资产,债权人无权申请法院直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其他执行措施。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张兰的离岸家族信托被认定为其个人财产,从而失去了财产保全功能。

新加坡高等法院的裁判文书也公布了诸多张兰对信托资产的直接干预行为。比如,在新加坡高级法院下发资产冻结令之前,张兰急于转移信托账户内的资产。具体来看,2014年9月和2015年2月,张兰未明示原因,直接要求瑞士信贷银行两次分别转移300万美元;德意志银行账户于2014年11月则有一笔资金转出,最终被追溯到用于购买上述在纽约的公寓。

如何正确设立家族信托?

随着国内居民的财富积累,高净值人士的财富管理需求不断增加,可利用的金融投资工具也日渐丰富,金融机构的服务能力持续提升,使得国内的家族信托业务加速发展。

中国信托登记发布的数据显示,2023年1月,国内新增家族信托92.07亿元,环比增长40.44%。截至2022年三季度末,国内家族信托存续规模增加至约4700亿元。“十四五”期间,家族信托规模有望突破万亿。

境外家族信托被击穿,不禁让高净值人士担忧:境内家族信托是否也有资产隔离失效的可能?

我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依据委托人的意愿,为了受益人利益和特定信托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也就是说,在境内的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必须听从委托人意愿。据此业内有人认为,对于委托人意愿的保护力度是离岸信托与境内信托的最大区别之一,在境内信托中,尽管是受托人听从委托人意愿,他们仍是合法的信托关系,不能因此否认信托的有效性,进而得出境内信托更不容易被穿透的结论。

实际上,截至目前,我国尚未有直接对家族信托的独立性作出裁判的司法案例,但尽管国内在委托人对信托的控制力方面的审判实践尚不明确,这并不意味着境内的家族信托完全不可能被击穿。业内专家提示,由于文化和法律体系上的差异,国内家族信托的功能或更多体现在传承上。虽然法律背景不同,但家族信托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此才能更好地实现其作用和功能。

同时,高净值人士应正确理解家族信托的资产保护功能。家族信托的本质目的在于家族财富的持有、保护和传承,而非逃避债务、规避纳税义务、隐匿非法所得。

此外,设立信托的真实意愿不仅要明确体现在信托文件里,更要真正落实在信托设立后的日常管理中。如委托人无视信托契约、仍然像调度使用自己的资产一样,任意调度使用信托内的资产,那么就可能像张兰一样,被认为从来没想过真正交出资产所有权设立信托,从而让信托失去它应有的资产保护和风险隔离功能。

从张兰这一案例当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如果希望保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那就必须要适当的约束自己作为委托人的权利,放弃随时随地控制信托财产,才能够真正实现家族信托的功能而不被击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