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香港修订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 离岸股息收入不一定继续免税

2023年04月14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8 作者:何家辉 黄智威

中国香港公司取得的源自中国香港以外(离岸)的股息收入可以免税吗?在中国香港修订其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以前,这个答案是肯定的。但是,自2023年1月1日《2022年税务(修订)(指明外地收入征税)条例》(以下称“新条例”)生效后,这个问题有了不同答案——离岸股息收入在中国香港不一定继续免税。根据新条例,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离岸股息收入,才能适用利得税免税政策。这一机制,将对在中国香港设立控股公司,且在内地设有运营实体的集团企业产生一定影响。

假设A公司是一家中国香港居民企业,2018年在内地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B公司,且B公司股东一直未发生变更。如果B公司向A公司分派股息,2023年1月1日之前,其在中国香港进行利得税处理的方法较为简单——A公司取得的来自中国香港以外运营公司的股息,属于离岸股息收入,作免税处理。但是,自2023年1月1日起,A公司在中国香港收到的离岸股息收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才能作免税处理。否则,A公司需就该股息收入扣减相关可扣税支出后的利润,按规定税率计算缴纳利得税。

要判定A公司取得的离岸股息收入能否作免税处理,首先判断该离岸股息收入是否在中国香港收取。新条例明确,在中国香港收取的款项应为汇入、传送、带进中国香港,或该笔款项被用于偿付因在中国香港经营的业务而产生的债务。如果相关款项被用于购买动产,当所购动产被带入中国香港时,这笔款项同样被认为是在中国香港收取。

如果确定离岸股息收入在中国香港收取,就需要判断该收入能否在新条例要求下适用免税处理。对此,可先判定其能否符合相对客观的持股免税机制。由于A公司是中国香港居民企业,A公司持有B公司100%股权5年,符合至少持有5%股权的要求和持股时间至少为12个月的要求。同时,内地已就该股息计征相应的预提所得税,且内地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为25%,根据中国香港税务局发布的行政指引,符合股息已在适用税率不低于15%的其他国家(地区)缴纳税款的要求。假设A公司为中国香港居民企业且不违反相关的反滥用规则,无论其是否符合经济实质要求,根据持股免税机制,A公司从B公司取得的离岸股息收入都可以豁免缴税。

如果A公司不适用持股免税机制,其离岸股息收入能否免税,将取决于A公司是否符合经济实质要求。此时,中国香港税务局会关注A公司是否在中国香港聘用足够数量的符合资格的雇员,是否产生足够数额的营运开支,是否就其取得、持有或处置的任何资产进行管理并作出决策,是否承担主要风险。目前,新条例并未明确“足够”的定义。中国香港税务局的行政指引中提到,在判定符合资格的雇员数量及营运开支数额是否足够时,会视个案的实际情况考量不同因素而定。

如果A公司是一家纯控股公司,仅持有被投资公司的股权,仅赚取股息、处置收益和与之相关的附带收入,只要通过简化经济实质测试,A公司从B公司取得的离岸股息收入就可以作免税处理。在简化经济实质测试下,要求A公司在中国香港有足够的人力资源用以持有和管理被投资公司,并遵从中国香港相关法律法规的注册要求和信息留存要求。需要注意的是,不少控股公司会向其位于内地的集团公司提供贷款,在这种情况下,控股公司不属于纯控股公司。

综上所述,如果A公司计划在新条例下仍就取得的离岸股息收入作免税处理,从长远角度来看,管理层可分析持股免税机制的适用性;或将A公司打造成纯控股公司,以通过简化经济实质测试;还可以通过在中国香港聘用足够符合资格的雇员并产生足够的营运开支,以满足一般经济实质要求。如果A公司取得的离岸股息收入不符合新的税收豁免条件,需在中国香港缴纳税款,并可根据内地与中国香港签署的税收安排,在计算税收抵免额时适用间接抵免政策。

根据新条例,除离岸股息收入外,离岸股权处置收益同样需要满足特定条件才能继续作免税处理。基于此,笔者建议在中国香港设立控股公司,且在内地有运营实体的集团企业,根据新条例及相关指引要求,考虑是否需要优化持股架构。

(作者:何家辉系毕马威中国税务合伙人、黄智威系毕马威中国税务总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