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对绝大多数同学来说,可能会稍微比较困难,因为国际税收很多理论化的表述,大多同学又没有在这些方面的实际操作经验,所以理解起来较为困难。这里给大家一些我的备考经验;先建立一个框架,再学习内容。

第一章 国际税收导论 难度等级★★ 此章非重点章节,主要以选择的形式考察

1、国际税收的概念宽口径:第一,国际税收是在开放经济条件;窄口径:第二,从某一国家的角度看

2、国际税收的本质

国际税收的本质是反映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

(1) 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2) 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调关系。

3、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的关系(可能出现简答)

二者的联系:

1)国家税收是国际税收的基础

2)国家税收包含着国际税收

二者的区别:

1)国家税收是强制课征形式

2)国家税收涉及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国际税收涉及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协调关系

3)国家税收可以分为不同税种,国际税收没有自己单独的税种

4)国际税收≠涉外税收

4、国际税收对经济活动的影响(难度较大,学完后面的章节再看效果更佳)

就国际税收导论这一章节来看,整体重点较少,主要掌握课后题和国际税收的定义,注意考察选择的点即可,同时税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影响做一定了解。

1) 关税与国际贸易

①关税的壁垒作用。

②关税对国际贸易条件的影响。一国课征关税,会削减本国对进口商品的需求;征税国的进口量占世界进口量的比重较大,或者进口商品的供给弹性较小,进口国征收关税就可以压低进口商品的进口价格,从而使贸易条件得到改善。

2)国内商品税与国际贸易

国内商品税的征税范围规定得很窄,对国内大量生产的产品规定较低的税率,对国内很少生产、主要来自进口的产品规定较高的税率,国内商品税对进口都含有一定的限制作用

3)所得课税对国际投资的影响

对国际直接投资的影响;如果在征税时不考虑本国纳税人已在东道国缴纳的税款,就很可能造成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

对国际间接投资的影响;公司所得税和股息预提税都对股票的国际投资起着一定的阻碍作用

4)财产课税对国际投资的影响,财产课税与所得课税在一定情况下是等效的

第二章 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 重要等级★★★★★ 此章为重点章节

知识点串联

1、税收管辖权的定义

2、税收管辖权的分类

地域管辖权,又称为来源地管辖权,一国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居民管辖权,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公民管辖权,一国要对拥有本国国籍的公民所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3、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4、各项所得的来源地判断标准

1)经营所得

常设机构标准

交易地点标准

2)个人劳务所得

劳务提供地标准

劳务所得支付地标准

劳务合同签订地标准

3)投资所得

(1)股息:分配股息公司的居住地

(2)利息:借款人的居住地或信贷资金的使用地;用于支付利息的所得之来源地;借款合同的签订地

(3)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的使用地,特许权所有者的居住地,特许权使用费支付者的居住地,无形资产的开发地

(4)租金所得:产生租金的财产的使用地或所在地、财产租赁合同签订地或者租金支付者的居住地

5、无限纳税义务、有限纳税义务

无限纳税义务:居民纳税人就国内外一切所得向居住国政府纳税的义务。

有限纳税义务:居民纳税人负有的仅就来源于境内所得纳税的义务。

例:中国采用( )来判断租金所得的来源地。

A.产生租金财产的使用地或所在地

B.财产租赁合同签订地

C.特许权所有者的居住地标准

D.特许权使用费支付者的居住地标准

选A。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主要采用的是租赁财产使用地标准。

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 重要程度★★★★★ 此章节为重点章节。

1、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

2、产生的原因

1)两国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

2)两国不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

3)两个国家对企业之间收入分配和费用扣除的看法和法规存在差异

3、国际重复征税的类型

4、避免同种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1)约束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2)约束地域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4、避免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1)扣除法,指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将该所得负担的外国税款作为费用从应税国外所得中扣除,只对扣除后的余额征税

2)减免法又称低税法,即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在标准税率的基础上减免一定比例,按较低的税率征税;对其国内来源所得按正常的税率征税。

3)免税法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给予全部或部分免税待遇。

4)抵免法,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外国所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税款冲抵本国应纳的税款,从而实际征收的税款只为该居民应纳本国税款与已纳外国税款的差额。

6、直接抵免:居住国纳税人用其直接缴纳的外国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

7、间接抵免: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间接缴纳的国外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母公司从子公司分得的股息会负担子公司所在国的公司所得税,即由子公司缴纳公司所得税,但由母公司间接负担。

Ps ;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这部分,是很多童鞋感觉难的部分,但是人大考的概率很低,很多年了都没直接考过这样的计算,最多也就是考查一下我们国家的相关规定,比如间接抵免持股比例以及多层次比例的计算规则,基本不涉及计算的大题。但是出于安全考虑,大家还是有必要将其学会的,可以不用作为反复练习的重点,但是得学会方法。这一部分在老生研路的课程中是作为一个专题来讲解的,我记得是有两个小时的课程专门讲多层次间接抵免,还举了几个例题,效果不错,学一两遍比较有印象了

8、税收饶让的定义以及优缺点

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在国外得到减免的那部分所得税,视同已经缴纳,并允许其用这部分被减免的外国税款抵免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

例: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在标准税率的基础上减免一定比例,按较低的税率征税,这种方法是( )

A扣除法 B抵免法 C免税法 D减免法

2、我国居民办理间接抵免的直接控股比例为( )

A 10% B 20% C 25% D 15%

参考答案 :

1、D 减免法又称低税法,即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在标准税率的基础上减免一定比例,按较低的税率征税;对其国内来源所得按正常的税率征税

2、B 减免法我国居民办理间接抵免的直接控股比例为20%,最高层数为5层。

第四章 国际避税概论 重要程度★★★★★此章节属于重点章节

一、避税和逃税的区别

(1)行为发生时间不同

(2)行为的性质不同

(3)采取的手段和对其处理办法不同

二、国际避税概述

1、国际避税的定义

2、国际避税的成因

从主观上看:纳税人具有减轻税收负担,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强烈愿望

从客观上看(1)有关国家和地区税收管辖权的差异以及判定居民身份标准和判断所得来源地的标准存在差异(2)税率的差异。(3)国际税收协定的大量存在。(4)涉外税收法规中的漏洞。

三、国际避税地

1、国际避税地定义

2、国际避税地类型

1)不征收任何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

2)征收所得税但税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

3)所得税课征仅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

4)对国内一般公司征收正常的所得税,但对某些种类的特定公司提供特殊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

5)与其他国家签订有大量税收协定的国家。

3、国际避税地非税特征

(1)政治和社会安定

(2)交通和通信便利

(3)银行保险制度严格

(4)对汇出资金不进行限制

四、转让定价

1、定义

2、转让定价的管理功能

(1)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内部资源配置的“指示器”。

(2)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组织形式向分权化发展的重要保障。

(3)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实现其全球发展战略,谋求利润最大化的便利工具。

(4)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实现知识产品内部化的重要手段。

3、转让定价的非税目标

(1)将产品低价打入国外市场

(2)降低国外关税对关联企业出口产品的影响

(3)独占或多得合资企业的利润

(4)绕过东道国政府的外汇管制,及时把海外子公司的利润汇回国内

(5)为海外的子公司确定一定的经营形象

(6)规避东道国的汇率风险

(7)如果跨国公司的居住国实行归属抵免制的公司所得税,母公司多纳税就可以多冲抵一部分最终应由股东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国际避税方法 ★★★★★

一.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

转让定价:通过转让定价,将利润尽可能多的在低税国(避税地)关联企业中实现,其表现出的利润被称为“诡设利润。

滥用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指一个第三国居民利用其他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获取其本不应得到的税收利益

信托又称信任委托,是指财产所有人将财产委托给自己信任的人或机构代为管理的一种法律行为

组建内部保险公司:许多跨国公司利用它来充当避税的工具,即通过向位于低税区的内部保险公司大量列支保险费的方式减轻公司集团的税负。

资本弱化是指在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融资的比重大大超过了股权融资比重。

选择有利的公司组织形式:在生产初期往往亏损较大,这样跨国公司可以先设立一个分公司,使其开业的亏损能在汇总纳税时冲抵总公司利润,以减少跨国公司的税收负担。但当生产过了起步阶段,进入正常盈利阶段,则建立子公司更为有利。

7、纳税人通过移居避免成为高税国的税收居民

公司法人变更注册地点的办法摆脱该国的居民身份。

公司法人可以将董事会开会地点或经营决策中心等迁出该高税国

8、间接转让东道国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间接持股是指通过一个或多个中间方(中介公司)持有东道国目标公司的股权

9、利用错配安排规避有关国家的税收

利用错配安排避税,是指纳税人在跨国交易中利用两个国家对同一实体、同一笔收入或者同一笔开始税务处理办法的不同而进行的避税,通过两头“占便宜”的方法来减轻公司集团的纳税义务。

二.外国投资者在我国进行避税

1、特点:让利润在高税区的关联公司实现,即逆向避税。

第一,外商企业企图独享归中外双方共享的利润。

第二,外商及时将企业的利润调出境外,一方面是进行内部资金余缺调剂,应付经营管理需要,另一方面是规避汇率风险。

第三,总税负相同,不会因为逆向避税而增加税收总负担

第四,个人股东可用这部分税款多抵免一些个人所得税。

第五,如果外商境外关联企业有亏损,利用转让定价将利润调出到该关联企业不一定会增加后者的应纳税额

2、手段

第一,利用转让定价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就是最普遍,最经常的一种手段。

第二,外商投资者不按协议或者合同投足股本,

第三,技术转让费纳入设备价格,规避我国的预提所得税,营改增以后还可以规避我国的增值税。

第四,与境外母公司或关联方签订不合理的成本分摊协议,人为地向境外母公司或关联方转移利润

第六章 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 ★★★★

一、我国关联企业的判定标准

①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控制关系。

②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③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⑴股权控制

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2)实际控制标准

一方在经营管理上对另一方的严重依赖,判定双方存在关联关系。

二、关联企业间收入和费用分配的原则

1、总利润原则

将跨国公司的总利润分配给各关联企业,,任其按内部制定的转让价格分配,只在年终把该集团公司内各关联方的利润汇总相加。

2、正常交易定价原则

跨国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收入和费用,应按无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进行交易所体现的独立竞争的精神进行分配,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不能影响利润在两者之间的合理分配。

三、 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根据相同交易条件下非关联企业之间进行相同交易所使用的非受控价格来调整关联企业之间不合理的转让定价。

2、再销售价格法

就是以关联企业间交易的买方(再销售方)将购进的货物再销售给非关联企业的销售价格(再销售价格)扣除合理销售利润及其他费用(如关税)后的余额为依据,借以确定或调整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

3、成本加成法又称成本加利润法

即以关联企业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合理利润后的金额(组成市场价格)为依据,借以确定关联企业间合理的转让价格。

4、利润分割法

对由若干个关联企业共同参与的一项关联交易产生的合并利润,按照各企业在其中承担的职能和对合并利润贡献的大小来确定分配比例,并根据这个分配比例在各关联企业之间分配合并利润

5、交易净利润率法

是一种以独立企业在一项可比交易中所能获得的净利润率为基础来确定转让定价的方法。

6、其他合理方法

1)可比利润法

可比利润法是指在可比情况下,按非受控纳税人(可比方)与其他非受控纳税人从事同样的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利润率(利润水平指标),来推算出受控纳税人(被检方)在关联交易中应使用的转让价格。

2)资产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等方法

四、预约定价协议

1、指有关各方事先就跨国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方法达成的协议

2、达成的目标:使纳税人在三个基本问题上与税务部门达成谅解;创造一种使纳税人与税务部门之间相互理解、相互合作的环境

例:下列哪项不是以利润为基础的调整方法( )。

A 成本加利润法 B 可比利润法 C 交易净利润率法 D 利润分割法

答案: 选A

第七章 其他反避税法规与措施 ★★★★属于重点章节

一、 防止滥用税收协定的方法

(1)受控外国公司——只有本国居民从受控外国公司取得的应分未分利润才需要在本国申报纳税。

1)受控外国公司一定要设在无税(公司所得税)或低税的国家或地区(避税地)。

2)受控外国公司受本国居民的控制。

(2)应税的外国公司保留利润

应税的外国公司保留利润是指受控外国公司应分配给股东且不再享受股东居住国推迟课税规定的某些类型的所得。

(3)受控外国公司法规适用的纳税人

受控外国公司法规适用的纳税人是指该法规所要打击或限制的对象。

二、防止滥用税收协定的方法

1、排除法,即在税收协定中注明协定提供的税收优惠,不适用于某一类纳税人

2、真实法,即规定不是出于真实的商业经营目的,只是单纯为了谋求税收协定优惠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协定提供的税收优惠

3、纳税义务法:即一个中介性质的公司的所得如果在注册成立的国家没有纳税义务,则该公司不能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

4、受益所有人法:规定协定提供的税收优惠的最终受益人必须是真正的协定国居民,第三国居民不能借助在协定国成立的居民公司而从协定中受益。

5、渠道法:如果缔约国的居民将所得的很大一部分以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的形式支付给一个第三国居民,则这笔所得不能享受税收协定提供的预提税优惠。

6、禁止法:不与被认为是国际避税地的国家或地区缔结税收协定,以防止跨国公司在避税地组建公司作为其进行国际避税活动的中介机构。

三、资本弱化

1、定义

企业通过加大债权减少股权融资的方式,增加税前扣除,降低企业税负的行为。

2、各国限制资本弱化的方法

(1)限定允许税前扣除利息的债务规模,超过这个规模的债务支付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2)直接限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利息的规模。

目前国际税收最重要的几章的框架都在这里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剩下两章 第八章:国际税收协定,第九章商品课税的国际税收问题,由于篇幅较长没有展示了,有需要评论区留言或戳我拿完整版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