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介绍你好,外商投资企业还要进行权益申报吗?(企业总投入怎么算)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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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总投资额来自怎么算

问题一:从财若快家圆尼张务报表如何计算总投资额 从资产负债表中:
对外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短期股权投资+短期债权投资
外部对企业的投资=实美国SSN收资本、贷款、任何形式筹集到资金,都属公司总投资额
投资可以分为:
1.债权性投资。
指企业通故几附下烟过投资获得债权,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具体表现为投资企业购买债权性证券,如公司债、国库券等。
2.权益性投资。
指企业通过投资取得接受投资企业相应份额净资产的所有权,双方形成所有权关系,具体表现为投资企业购买股票或通过合同、协议方式投出资产、取得股权。
3.混合性投资。
指同时具有债权和权益双副灯显供龙弦职重性质的投资,表现为投资企业购买优先股股票或可转换债券。
还要看他们是怎么划分的这些投资的,又可分为
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社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
2、持有至到期投资
收迅生爱其味钢文板绿3、贷款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5 、长期股权投资

问题二:企业投资总额怎么计算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指合同规定的投资总额,即合资、合营各方出资额及企业筹措的建设资金的总和,又叫运营资本,除注册资本外,还应包括(1)以企业名义向银行或其商字创大史甲差副优法他人所借的贷款;(2)企选除行岩运业用盈利购置的资产或伟且曲停厂鸡流动资金;(3)企业用可行章续东苏分配利润追加的,但未注册的投资;(4)股东的追加投入但未注册的资本;(5)银行存款。该额度由商务局批复,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差额会格离夫金限制企业外资进入额度。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  (一)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七分之十;  (二) 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三) 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四) 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的亮入督滑治。“投注差”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按现行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找职决上刻借用的外债规模不得超出其“投注差”,即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余额、中长期外债发生额及境外机构保证项下的履约余额之和不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

问题三:投资总额和项目总投阳展松沙资的区别 20分 投资收银学益率是指投资方案建成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后的一尼边安军态预山制息措上个正常生产 年份的年净收益总额与方案投资总额的比率。它表明投资方案正常生产年份中,单位 投资每年所创造的年净收益额。对生产期内各年的净收益额破列顾划露东切往变化幅度较大的方案,可 计算生产期年平均净收益额与投资总额的比率。本题中项目总投资=4000+3000+0绩5*3000*0.08+800=7920(万元) ROE=1300/7920=16.41% 。

问题四:企业投资额 怎么计算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指合同规定的投立获装更资总额,即合资、合
营各方出资额及企业筹措的建设资金的总和,又叫运营资本,小格架关民卫再基业坏除注
册资本外,还应包括(1)以企业名义向银行或其他人所借的贷款;
(2)企业用盈利购置的资产或流动资金;(3)企业用可分配利
润追加的,但未注册的投资;(4)股东的追加投入但未注册的资
本;(5)银行存款。
协议外资额。是指根据合同规定,按着外商出资比例,在企业
投资总额中可使用的外商投资额。(1)外商独资企业按批准的外
商投资额计算;(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海洋石油合作勘探开发,
按合同规定的外商投资额计算;(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按三
种情况计算:1)已知注册资本、外商出资比例、企业境内外借款
金额,则协议外资额=注册资本×外方出资比例+企业境内外借款
金额;2)已知注册资本与项目总投资相等和外商出资比例,则协
议外资额=注册资本×外商出资比例;3)已知注册资本、外商出
资比例、项目总投资,但不明确企业境内外借款金额,则协议外资
额=项目总投资×外商出资比例。
企业注册资本。指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中规定的注册
资本,又叫法定资本,它是企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的资本额。即为合作双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客商实际投资额。是指批准的“合同外资金额”的实际执行数,
即我方实际收取的外资金额,包括外商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
专有技术计价的实缴资本投资,我方已提取(或使用)的投资总额
内的企业境外和境内外资银行借款也包括在内。

问题五:投资额怎么算? 10分 (一)内部投资额的构成内容
1,投资前费用.投资前费用是指在正式投资之前为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而花费的费用.
2,设备购置费用.设备购置费用是指为购买投资项目所需各项设备而花费的费用.
3,设备安装费用.设备安装费用是指为安装各种设备所需的费用.
4,建筑工程费.建筑工程费是指进行土建工程所花费的费用.
5,营运资金的垫支.投资项目建成后,必须垫支一定的营运资金才能投入运营.
6,不可预见费.不可预见费是指在投资项目正式建设之前不能完全估计到的,但又很可能发生的一系列费用.
(二)内部投资额预测的基本方法
预测投资额的方法有很多,现说明最常用的几种方法.
1,逐项测算法.逐项测算法就是对构成投资额基本内容的各个项目先逐项测算其数额,然后进行汇总来预测投资额的一种方法.
2,单位生产能力估算法.单位生产能力估算法是根据同类项目的单位生产能力投资额和拟建项目的生产能力来估算投资额的一种方法.生产能力是指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每年达到的产量.可以用下列公式预测投资额:
拟建项目投资总额 =同类企业单位生产能力投资额×拟建项目生产能力
3,装置能力指数法.装置能力指数法是根据有关项目的装置能力和装置能力指数来预测项目投资额的一种方法.装置能力是指以封闭型的生产设备为主体所构成的投资项目的生产能力.装置能力和投资额之间存在着如下关系:
式中,Y2――拟建项目投资额;
Y1――类似项目投资额;
X2――拟建项目装置能力;
X1――类似项目装置能力;
t――装置能力指数;
a――新老项目之间的调整系数.
公式中的装置能力指数,根据经验来取.

问题六: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应该怎样计算 这是一个统计或基本建设方面的用语,指以货币形式表示的在建项目的实际完工程度,如投资500万元的项目,期末实际完工程度为了300万元,(施工单位实际完工或结算的金额),可以说固定资产偿资完成额为300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在建工程年末数-在建工程年初数

问题七:企业的投资规模增长率怎么计算 用本期投资额减去上期投资额除上期投资额,就是增长率,影响一个企业投资增值率的因素很多,包括行业阶段,企业阶段,经济环境,融资成本等等。不仅需要需求广阔,还要有核心竞争力,同时能快速融资。更多想尽的内容关注公。。。众。。。。号baozuqiuzhang

问题八:怎么计算公司总投入资金多少 ? 只能估计。

问题九:年平均投资额怎么计算 1.定义
平均投资额是指企业全年为生产该种产品所投入的全部资产价值。由于生产该种产品所投入的全部资产价值在账面上不是单独列示的,所以应按一定的方法分配。“平均投资额”用生产成本比例进行分摊获得。
2.计算方法
生产该种产品的平均投资额=平均资产总额×分摊比例
平均资产总额=(资产负债表年初资产总额+资产负债表年末资产总额)/2;
分摊比例= 生产该种产品的生产成本/企业生产全部产品生产成本(包括该种产品)×100%
这里的生产成本(或制造成本)均指完工产品的生产成本(或制造成本)。

问题十:你好,请问企业的总投资额,,怎么算,有公式嘛 投资额怎么是算出来的呢? 投资多少就是多少,得看投资的是固定资产还是货币资金

你好,外商投资企业还要进行权益申报吗?(企业总投入怎么算)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废止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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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万地扬片格药值伤术变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来自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美国SSN转让等重组业务所至于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术功父革田意吸袁71号1997年4月28日近川展祖种呢政生合护来,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还鲁谓总伯远临表少阶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和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时有发生.。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类重组业务具有涉及税务事项面广,适用税收及相关法律法规多,操作处理复杂的特点。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各类太群宽镇底更别重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我局制定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再西九顾重江投准做快、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规定》施行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兰京使药圆制试点企业若干涉外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139号)停止执行。《规定》施行前发生的衡提食股份制改组业务,已按国税发[拿任资县权换齐1993]139号通知规定做出税务处理的,素可不再调整;其他情江件小义温束白妒玉况应按《规定》第七条确定调整。附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中有关营业活动延续性认定、资产计价、税收优惠和亏损结转等税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一序立章、合并的税务处理合并专毫修技道沿抗棉知科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并为一个企业。其中,合并各方解散而共银认钢还同设立为新的企业,为新设合并(也称解散合并);合并一方存续,其他各方解散而并入存续一方,为吸收合并(也称存续合并)。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合并,均不须经清算程序,合并前企业的股东(投资者)除要求退股的以外,将继续成为合并后企业的股东;合并前企业的债权和债务,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由合并后的企业承继。对企业在合并前后的营业活动应作为延续的营业活动进行税务处理。凡合并后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仍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其有关税务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一)资产计价的处理合并后企业的各项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应按合并前企业的帐面历史成本计价,不得以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对有关资产等项目进行评估的价值调整其原帐面价值。凡合并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应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按下述方法之一进行调整:1.按实逐年调整。对因改变资产价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多计或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或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2.综合调整。对资产价值变动的数额,不分资产项目,平均分十年,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或调减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上调整方法的选用,由企业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处理合并后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符合税法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适用范围的,应承续合并前的税收待遇,具体税务处理按以下方法进行:1.合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已享受期满的,合并后的企业不再重新享受。2.合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且剩余期限一致的,合并后的企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3.合并前各企业剩余的定期减免税期限不一致的,或者其中有不适用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合并后的企业应按本款第(五)项的规定,划分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其中剩余减免税期限不一致的业务相应部分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对不适用税收优惠的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享受优惠。(三)减低税率的处理对合并后的企业及其各营业机构,应根据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依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确定适用有关地区性或行业性减低税率,并按本款第(五)项的规定,划分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四)前期亏损的处理合并前各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第11条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合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如果合并后的企业在适用不同税率的地区设有营业机构,或者兼有适用不同税率或不同定期减免税期限的生产经营业务的,应按本款第(五)项的规定,划分计算相应的所得额。合并前企业的上述经营亏损,应在与该合并前企业相同税收待遇的所得中弥补,具体应比照税法实施细则第91条第2款规定的方法进行。(五)应纳税所得额的划分计算从事适用不同税率的业务或者剩余的定期减免税期限不一致的企业进行合并,合并后的企业按以上款项规定,须对其应纳税所得总额进行划分以适用不同税务处理的,依据税法实施细则第91条、92条和93条的规定,对其应纳税所得额的划分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1.合并前的企业在合并后仍分设为相应的营业机构,延续合并前的生产经营业务,凡合并后的企业能够分别设立帐册,准确合理的计算其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可采取据实核算的方法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2.合并前的企业在合并后未分设为相应的营业机构,或者虽分设为营业机构,但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合并后的企业未能准确合理的计算其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以该企业中适用不同税务处理的各营业机构或各类业务间的年度营业收入比例、成本和费用比例、资产比例、职工人数或者工资数额比例中的一种比例或多种比例的平均比例,对其当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进行划分计算。上述比例中涉及合并后年度的有关项目数额不易确定的,可以按合并前最后一个完整纳税年度或其他合理期间的有关项目数额确定上述比例。二、分立的税务处理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其中,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的企业,为新设分立(也称解散分立);原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的企业,为派生分立(也称存续分立)。企业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分立,均不须经清算程序,分立前企业的股东(投资者)可以决定继续全部或部分作为各分立后企业的股东;分立前企业的债权和债务,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分立协议的约定,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对企业在分立前后的营业活动应作为延续的营业活动进行税务处理。凡分立后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仍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其有关税务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一)资产计价的处理分立后各企业的资产、负债的股东权益,应按分立前企业的帐面历史成本计价,不得以企业为实现分立而对有关资产等项目进行评估的价值调整其原帐面价值。凡分立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应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本规定第1条有关企业合并的“资产计价的处理”款项中规定的方法予以调整。(二)税收优惠的处理对分立后的各企业,应分别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依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确定适用减低税率及承续享受分立前企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1.分立后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符合税法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的:凡分立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尚未期满的,分立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至期满;凡分立前已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期满的,分立后的企业均不得重新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凡属分立前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不适用有关税收优惠,而分立后的企业改变为适用优惠业务的,该分立后的企业可享受自分立前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的税收优惠年限中剩余年限的优惠。2.分立后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的,均不得享受或继续享受有关税收优惠。(三)前期亏损的处理分立前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按分立协议的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分担的数额,可在税法第11条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三、股权重组的税务处理股权重组是指:企业的股东(投资者)或股东持有的股份金额或比例发生变更,具体包括,(1)股权转让,即企业的股东将其拥有的股权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2)增资扩股,即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企业的股权重组,是其股东的投资或交易行为,属于企业股权结构的重组,不影响企业的存续性;企业不须经清算程序;企业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在股权重组后继续有效。对股权重组涉及的有关税务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一)股权转让收益的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其拥有的企业的股权或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应依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计算缴纳或扣缴所得税。中国境内企业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损失,可在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帐面的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是指,股东(投资者)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二)股票发行溢价的处理企业发行股票,其发行价格高于股票面值的溢价部分,为企业的股东权益,不作为营业利润征收所得税;企业清算时,亦不计入应纳税清算所得。(三)以利润(股息)购买股票适用再投资退税优惠的限定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取的利润(股息)购买本企业股票(包括配股)或其他企业股票,不适用税法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规定。(四)股权重组的企业有关税务事项的处理对企业在股权重组前后的营业活动应作为延续的营业活动进行税务处理。企业在股权重组后,依有关法律规定仍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或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对其有关事项进行以下税务处理:1.企业不得按为实现股权重组而对有关资产等项目进行评估的价值,调整其各项资产、负债及股东权益的帐面价值。凡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应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本规定第1条有关企业合并的“资产计价的处理”款项中规定的方法予以调整。2.企业按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可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待遇,不因股权重组而改变。股权重组后,企业就其尚未享受期满的税上优惠继续享受至期满,不得重新享受有关税收优惠。3.企业在股权重组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第11条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在股权重组后逐年延续弥补。四、资产转让的税务处理资产转让是指:企业转让本企业的或者受让另一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包括商誉、经营业务及清算资产)。企业转让、受让资产,不影响转让、受让双方企业的存续性。对资产转让涉及的有关税务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一)资产转让收益的处理企业取得的资产转让收益或损失,应依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计入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二)受让资产计价的处理受让方所受让的各项资产,可按该各项资产的实际受让价,计入受让方有关资产帐目。如受让资产项目繁多或者与商誉或经营业务一并作价受让,不易分别计算各项资产受让价的,可以按有关资产在转让方帐面的净值,计入受让方有关资产帐目;其实际受让总价与该有关资产帐面净值的差额,可作为商誉或经营业务的受让价金额,单独列为受让方的无形资产,在资产受让之日起不少于十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资产受让后的企业剩余经营期不足十年的,在企业剩余经营期内平均摊销。(三)税收优惠的处理资产转让和受让双方在资产转让后未改变其生产经营业务的,应承续其原税收待遇,其中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不得因资产转让而重新计算减免税期。资产转让或受让一方企业,在资产转让后改变了生产经营业务的,凡属原适用有关税收优惠的业务改变为非适用优惠业务的,在资产转让后不得继续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凡属原不适用有关税收优惠的业务改变为适用优惠业务的,可享受自该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的税收优惠年限中剩余年限的优惠。(四)前期亏损的处理资产转让和受让双方在资产转让前后发生的经营亏损,各自在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内逐年弥补。不论企业转让部分还是全部资产及业务,企业经营亏损均不得在资产转让和受让双方间相互结转。五、合并、分立、股权重组后的企业,其内外资股权比例不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规定比例的,除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再继续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的所得税法律、法规,而应按照内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法律、法规进行税务处理。同时,对重组前的企业根据税法第8条规定已享受的定期减免税,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一)凡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在企业重组业务中没有退出,而是已并入或分入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或者保留在股权重组后的企业的,不论重组前的企业经营期长短,均不适用税法第八条关于补缴已免征、减征的税款的规定。(二)凡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重组业务中,将其持有的股权退出或转让给国内投资者的,重组前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适用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规定年限的,应依照税法第8条的规定,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六、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对其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有关税务事项的处理,比照本规定执行。七、本规定自1997年度起施行。有关税务机关就以前年度事项做出的税务处理与本规定有不同的,应自1997年度起按本规定进行调整;凡1997年以前年度的处理结果会影响1997年及以后年度税务处理的,对1997年以前年度的处理结束,原则上也应按本规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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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来自外商对企业的投资美国SSN属于企业的()

答案是:C、所有者权益

外商投资企业或外来自国企业如何计算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

问题答复:您好:
 很脸断动至朝话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美国SSN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的错步画海权左依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宣与吗、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71号】的规定,股权转让收益说影该前好世质劳或损失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转让股权收取的现金、非货币资产或权益等金额。如股权转让人随股权转让其在被持股企业的股东留存收益(之工善沙按晶确即拥有的被持股企业的未分配利润、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该部分股东留存收益属投资收益额,不计入股权转让价。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东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股权时向原持股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空依数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外商独资企业合来自并事项税务相关问题

美国SSN问:老师您好!

情况介绍:甲销张剂和乙是2家外商独资企业,甲企业经营10年了,2007年前享受的技术型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半)也不再享受了,乙企业经营3年(100%出口),2005-2006年免税,2007年始减半。甲和乙在2007年以甲吸收乙企业合并,乙企业不存在了。

问题一:乙企业继续享受减半政策,甲继续纳全额税。但甲乙合并后的企业符合70%出口型企业的。2007年以合并企业的身份去申请出口型企业而享受减半政策,可以吗?

如果可以,甲和乙2007非法故所指动年和2008年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问题二:2007年1激双里而初用生月正式合并,相关利润划分的方法画双跳飞察在1月之前确定吗?就是在合并前财务应该做好哪些工作呢?千短谢谢老师。

答:根据所述情况,上述甲企业拟于2007年1月吸收合并乙企业。合并后,甲企业存续,乙企业解散并入甲企业。这种情况,由甲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织营苗久创紧院不存在上述所指“利润划分”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啊希命重很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友范密刻念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071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合并,均不须经清算程序,合并前企业的股东(投资者)除要求退股的以外,将继续成聚族策为合并后企业的股东;合并前企业的债权和债务,通过法律规频专完互点定的程序,由合并后的企业承继。”

如果合并后的甲企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仍为外商投资企微杂取业的,其应按上述国税发[1997]071号文的规定继续享受定期税收优惠。由于合并前,甲企业已不适用定期减免,乙企业仍适用定期减免,合并后,存续的甲企业应按上述国税发[1997]071号文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划分仅究唱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对原属乙企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对原属甲企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享绿而显束王科妒张若把受优惠。

关于应纳税所得额的划分谓真太互照政向械怎方法,上述国税发[1997]071号文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剩余的定期减免税期限不一致的企业进行合并,合并后的企业须对其应纳税所得总额进行划分以适用不同税务处理的,依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九十二条和九十三条的规定,对其应纳税所得额的划分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1.合并前的企业在合并后仍分设为相应的营业机构,延续合并前的生产经营业务,凡合并后的企业能够分别设立账册,准确合理地计算其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可采取据实核算的方法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

2.合并前的企业在合并后未分设为相应的营业机构,或者虽分设为营业机构,但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合并后的企业未能准确合理的计算其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以该企业中适用不同税务处理的各营业机构或各类业务间的年度营业收入比例、成本和费用比例、资产比例、职工人数或者工资数额比例中的一种比例或多种比例的平均比例,对其当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进行划分计算。上述比例中涉及合并后年度的有关项目数额不易确定的,可以按合并前最后一个完整纳税年度或其他合理期间的有关项目数额确一上述比例。

但如果合并后的甲企业纳税年度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包括原甲企业产品产值与原乙企业产品产值之和)70%以上的,甲企业也可不按上述办法继续享受定期减免,而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第(七)款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按出口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第(七)款规定:“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上述甲、乙企业合并的财务处理,根据上述国税发[1997]071号文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合并后企业的各项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应按合并前企业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不得以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对有关资产等项目进行评估的价值调整其原账面价值。凡合并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应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按“按实逐年调整”或“综合调整”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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