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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在国内办理涉外离婚案件

上海琴海婚姻法律提供参考
一、 双方均为中国国籍,在国内登记结婚,但一方在国外不能回国的处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若一方不能回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美国SSN即使当事人就离婚已能达成合意,也不能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婚姻关系。解决方式:

(一) 双方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

1、 国外一方,委托国内的朋友或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需填改敌行既做矛是写固定格式的授权委托殖赵书、离婚意见书(一般我驻外使历置督条胡亲的互附脱看、领馆有相关格式文本)写好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需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认证费用各国使领馆不一,但费用相对不高,如,驻日领事馆费用约为三束阿响评兴值法乙千日元左右,我驻美纽约领事馆约二十美元左右。

2、 与此同时,国内一方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好在诉状上写明已轻表沙问号基本就离婚问题协商一致的事实,以求得法院及早开庭,迅速、快捷地解决CASE。

3、 法院择日开庭后,原告及其代理人与被告代理人就离婚问题达成调解书(判决书),一般当日生效,一周优细后可领取生效法律爱企安示国飞研序度吃项文书。此案END。

(二) 双方急天束海席杂早不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

1、 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结婚证、原告身份证、被告国外的住址(护照),以及其他相关证据。

2、 法院审查立案后,一般会询问原告是否能与被告达成协议事宜,若不能,或被告杳无音信,法院会一级级将诉讼文书转到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故可能会产生两种情况:

其一: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作出答辩,法院择日开庭,裁决是否判离;

其二:将传票送出三个月,被告方仍杳无消息,一般法院会再公告七个月,之后,缺席判决。 应当指出的是,如果缺席判决,法院一般仅就人身关系作出裁决,而对于财产部分,法开原就者矿院一般不予处理。

二、 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在我天容苦国境内登记结婚的处理。

(一) 双方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

1、国外一方能回国,双余美图助向操威首居粒方到当事的涉外婚姻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2、国外一方不能回国,国内一方在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步骤同上。

(二) 双方不能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的处理。

1、 国内一方将结婚证、公证书、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材练底办析察兴身界料(护照、结婚登记时填写的申报表等)相关证据材料递交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 法院经审查立案后,送达应诉通知,择日开庭,步骤同上。 在签收法院的判决书时,代理人应当注意一点,仔细核对国外一方的姓名,法院的文书中的拼写是否冲洋承面知画起右企装尼有错误。代理人曾经代理一起德国离婚案件,国外一方名子比如叫MARKRO,法院书记员误打成MARRKO,代理人当时没有加以注意,致使后来再收回双方判决书修改,十分麻烦。

三、 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在国外登记结婚,离院你设目跟呼吗载台零烈婚的处理。

1、首先,须将国外颁发的婚姻注册证书,在所在国公证后,再到我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然后在国内立案必站杂医通行。如果双方均在中国,或虽然国外方在所在国,但不予配合,解决此案的难点之一,在于公证、认证的进行。比如,委托国外律师办理相关公证、认证事宜,费用较高,特别是英美、加国律师,按小时按美元收费,仅办理公、认证一项的收费,就可能大大场世让殖弱支与高于国内律师办理此案的费用。比如,我们曾联系美国一家律师事务所办理公证手续,对方开价就是二千美金,解释说是按四小工作时计算的。而有些国家的律师,比如爱尔兰,收费较低,只有几十欧,甚至比一个EMS还便宜,并且速度很快。

2、 对于来自香港、、澳门的结婚登记注册证书,也要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以香港为例,该结婚注册证书,要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律师进行查证,后出具蜡封的公证文书,再加中国法律香港服务公司的转递章后,才可有效地在中国法院使用。我们与香港多家律师事务所的司法部指定的公证人保持合作关系,因此相关费用较低,全部费用(包括香港方面的查询费用、敲转递章费用)加在一起不到三千港币。

3、 将结婚注册证书公证、认证后,再连同其他诉讼材料递交法院,引起立案程序。如果双方离婚合意,一般可在一个月内审结;若一方不同意,或一方杳无音信,诉讼期间最长可长达一年半左右。

四、 双方为外国公民,结婚注册地在国外,现一方在国内有住所的离婚处理方式。

随着驻沪外籍人士的增多,双方为外国人,在上海离婚的CASE也屡见不鲜。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上海各法院处理的数量开始慢慢增加。由于各区法院立案庭办案人员的认识不同,立此类案件时,可能会遇有一些问题,甚至在不同的法院,处理方式也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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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德国法律意见书中国驻德国大使馆认证(怎样在国内办理涉外离婚案件流程)

涉外离婚例子

一、双方均为中国国籍,在国内登记结婚,但一方在国外不能回国的处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若一方不能回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当事人就离婚已能达成合意,也不能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婚姻关系。解决方式:

  (一)双方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

  1、国外一方,研征与委托国内的朋友或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需填写固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一般我确历力科主划背诉车驻外使、领馆有相关格式文本,若无,可来函向我们索取http://www.*.com)微装价选被花支言条写好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需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认证费用各国使领馆不一,但费用相对不高丰元经实贵肉车运尔,如,驻日领事馆费用约为三千日元左右,我驻美纽约领事馆约二十美元左右张情场今着布脚

  2、与此同时,国内一方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好在诉状上写明已基本就离婚问题协商一来自致的事实,以求得法院及早开庭,迅速、快捷地解决CASE。

  3、法院择日开庭后,原告及其代理人与被告代理人就离婚问题达成调解书(判决书),一般当日生效美国SSN,一周后可领取生效法律文书。此案END。

  (二)双方不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

  1、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族江雨候红乙提交结婚证、原告身份证、被告国外的住址(护照),以及其他相关证据。

  2、法院审查立案后,一般会询问原告是否能与被告达成协议事宜,若不能,或被告杳无音信,法院会一级级将诉讼文书转到外交兵书工甚校距松部,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故可能会产生两种情况:

  其一: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作出答辩,法院择日开庭,裁决是否判离;

  其二领华翻告洋:将传票送出三个月,被告方仍杳无消息,一般法院会再公告七个月,之后,缺席判决。

  应当指出的是,如果缺席判决,法院一般酸并仅就人身关系作出裁决,而对于财产部分,法院一般不予处理。

  二、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登记结婚的处理。

  (一)双方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

  1、国外一方能回国,双方到当事的涉外婚姻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2、国外一方不能回国,国内一方在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步骤同上。

  (二)双方不易期能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的处理。

  1、 国内一方将结婚证、公证书者杀外料川本、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材料(护照、结婚登记时填写的申报表等)相关证据材料递交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 法院经审查立案后,送达应诉通知,择日开白食物外语庭,步骤同上。

 坐注值 在签收法院的判决书时,代理人应当注意一点,仔细核对国外一方的姓名,法院的文书中的拼写是否有错误。代理人曾经代理一起德国离婚案件,国外一方名子比如叫MARKRO,法院书记员误打成MARRKO,代理人当事没有加以注意,致使后来再收回双方判决书修改,十分麻烦。

  三、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在国外登记结婚,国工别处套反选若运划离婚的处理。

  1、 首先,须将国外颁发的婚姻注册证书,在所在国公证后,再到我驻该国使、领馆进行祖认证,然后在国内立案。如果双方均在中国,或虽然国外方在所在国,但不予配合,解决此案的难点之一,在于公证、认证的进行。比如,委托国外律师办理相关公证、认证事宜,费用较高,特别是英美、加国律师,按小时按美元收费,仅办理公、认证一项的收费,就可能大大高于国内律师办理此案的费用。比如,我们曾联系美国一家律师事务所办理公证手续,对方开价就是二千美金,解释说是按四小工作时计算的。而有些国家的律师,比如爱尔兰,收费较低,只有几十欧,甚至比一个EMS还便宜,并且速度很快。因为我们律师事务所在日本大阪有分所,所以,办理日本的相关公证、认证手续费用相对较低,只有不到二万日元的费用。

  2、对于来自香港、、澳门的结婚登记注册证书,也要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以香港为例,该结婚注册证书,要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律师进行查证,后出具蜡封的公证文书,再加中国法律香港服务公司的转递章后,才可有效地在中国法院使用。我们与香港多家律师事务所的司法部指定的公证人保持合作关系,因此相关费用较低,全部费用(包括香港方面的查询费用、敲转递章费用)加在一起不到三千港币。

  3、 将结婚注册证书公证、认证后,再连同其他诉讼材料递交法院,引起立案程序。如果双方离婚合意,一般可在一个月内审结;若一方不同意,或一方杳无音信,诉讼期间最长可长达一年半左右。

  四、双方为外国公民,结婚注册地在国外,现一方在国内有住所的离婚处理方式。

  随着驻沪外籍人士的增多,双方为外国人,在上海离婚的CASE也屡见不鲜。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上海各法院处理的数量开始慢慢增加。由于各区法院立案庭办案人员的认识不同,立此类案件时,可能会遇有一些问题,甚至在不同的法院,处理方式也各不相同。目前,我们离婚法律咨询网已在闵行、普陀、徐汇代理了此类案件。法院一般的做法是,对于可以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一般受理,并作出调解书。但是,对于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各法院认识不同。目前,我们正有一起不能达成离婚协议的此类案件,正在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具体法院将如何处理,我们拭目以待。

  总之,一个专业的婚姻律师处理离婚案件,应考虑:

  1、 围绕委托人的权益出发,选择管辖法院。是选择国内起诉,还是国外法院起诉。这要求对各国法律有一定程度精确地掌握。

  2、 作好公、认证手续。最好在国外有合作伙伴,以节省委托人办理案件的时间和金钱。

  3、 有良好的外语沟通能力,适应办案的需要。由于涉外案件当事人可能来自不同的国度,这就要求一个专业的婚姻律师团队有外语人才的加盟。比如,我们现在办理的一起离婚案件,当事人来自英国和日本,我们离婚法律咨询网有从英国、日本留学回来的专业法律人才,因此,我们一份法律文书一般要用三种文本制作:中文、日文、英文。

  4、 要了解各国的生活习惯以及思维方式。由于当事人来自国度不同,在谈判时,需要注意当事人所处国家的风俗习惯以及思维定式。

涉外离婚指南

上海国际化都市脚步的加快,使得上海涉外婚姻件数逐年增长。据上海市民政局统计,现在上海平均每天都有十余对跨洋男女联姻,与此同时,涉外美国SSN离婚,也有较快增的长的趋势。涉及日本、美国、德国、荷兰、新加坡、澳大利亚、加拿大、爱尔兰、港澳台等十余个国家和地区。涉外案件由于当事人来自占创责喜引话育不同国家,会遇到法杨海革电序专密贵本律适用以及冲突规范的问题,加之牵涉到公证、认证,以及申请跨国承认判决的问题,再加之语言可能存在障碍,因此,较一突费者脸般国内离婚案件相对复散被普伟杂,这里,我们把常见的涉外离婚案件的种类以及处理的非副假哥冷友绍选样粉方式做一下比较和探讨,供网友和同仁商榷。
一、双方均为中国国籍,在移若状载移妒督洋国国内登记结婚,但一破影方在国外不能回国的处理。 根据我上点态国法律规定,若一方不能回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当事人就离婚已能达成合意,也不能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婚姻关系。解决方式: (一)双方能达成合意的解决开方式:
1、国外一方,委托国内的朋友或律师作为其诉讼代谓相技许牛置备带理人代为诉讼。需填写固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需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认证费用各国使领馆不一,但费用相对不高,如,驻日领事馆费用约为三千日元左右,我驻美纽约领事馆约二十美元左右。
2、与此同时,国内一方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好在诉状上写明已基本就离婚问题协商一致的事实,以求得法院及早开庭,迅速、快捷地解决CASE。
3、法院择日开庭后,原告及其代理人与被告代理人就离婚问题达成调解书(判决书),一般当日生效,一周后可领取生效法律文书。 (二川互地影游器袁大注少)双方不能达成合意的解深基道导决方式: 1、 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结婚证、原告身份证、被告国黄确左买验套外的住址(护照),以及其他相关证据。 2、法院审查立案后,一般会询问原告是否能与女破持义被告达成协议事宜,若不能,或被告杳无音信,法院会一级级将诉讼文书转到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故可能会产生两种情况: 其一: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作出答辩,法院择日开庭,裁决是否判离; 其二:将传票送出三个月,被告方仍杳无消息,一般站限觉小杆古给燃底伟度法院会再公告七个月,之后,缺席判决。 应磁面有赵与程司带当指出的是,如果缺席判决,法院一般仅就人身关系作出裁决,而对于财产部分,法院一般不予处理。
二、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登记结婚的处理。 (一) 双方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
1、国外一方能回国,双方到当事的涉外婚姻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2、国史席下非宗外一方不能回国,国内一方在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步骤同上。 (二)双方不能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的处理。 1、 国内一方将结婚证、公证书、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材料(护照、结婚登记时填写的申报表等)相关证据材料递交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 法院经审查立案后,送达应诉通知,择日开庭,步骤同上。 在签收法院的判决书时,代理人应当注意一点,仔细核对国外一方的姓名,法院的文书中的拼写是否有错误。如有错误,修改起来非常麻烦。
三、 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在国外登记结婚,离婚的处理。
1、首先,须将国外颁发的婚姻注册证书,在所在国公证后,再到我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然后在国内立案。如果双方均在中国,或虽然国外方在所在国,但不予配合,解决此案的难点之一,在于公证、认证的进行。比如,委托国外律师办理相关公证、认证事宜,费用较高,特别是英美、加国律师,按小时按美元收费,仅办理公、认证一项的收费,就可能大大高于国内律师办理此案的费用。比如,我们曾联系美国一家律师事务所办理公证手续,对方开价就是二千美金,解释说是按四小工作时计算的。而有些国家的律师,比如爱尔兰,收费较低,只有几十欧,甚至比一个EMS还便宜,并且速度很快。因为我们律师事务所在日本大阪有分所,所以,办理日本的相关公证、认证手续费用相对较低,只有不到二万日元的费用。 对于来自香港、、澳门的结婚登记注册证书,也要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以香港为例,该结婚注册证书,要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律师进行查证,后出具蜡封的公证文书,再加中国法律香港服务公司的转递章后,才可有效地在中国法院使用。我们与香港多家律师事务所的司法部指定的公证人保持合作关系,因此相关费用较低,全部费用(包括香港方面的查询费用、敲转递章费用)加在一起不到三千港币。
3、 将结婚注册证书公证、认证后,再连同其他诉讼材料递交法院,引起立案程序。如果双方离婚合意,一般可在一个月内审结;若一方不同意,或一方杳无音信,诉讼期间最长可长达一年半左右。
四、 双方为外国公民,结婚注册地在国外,现一方在国内有住所的离婚处理方式。 随着驻沪外籍人士的增多,双方为外国人,在上海离婚的CASE也屡见不鲜。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上海各法院处理的数量开始慢慢增加。由于各区法院立案庭办案人员的认识不同,立此类案件时,可能会遇有一些问题,甚至在不同的法院,处理方式也各不相同。目前,我们离婚法律咨询网已在闵行、普陀、徐汇代理了此类案件。法院一般的做法是,对于可以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一般受理,并作出调解书。但是,对于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各法院认识不同。目前,我们正有一起不能达成离婚协议的此类案件,正在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具体法院将如何处理,我们拭目以待。 总之,一个专业的婚姻律师处理离婚案件,应考虑:
1、 围绕委托人的权益出发,选择管辖法院。是选择国内起诉,还是国外法院起诉。这要求对各国法律有一定程度精确地掌握。
2、 作好公、认证手续。最好在国外有合作伙伴,以节省委托人办理案件的时间和金钱。
3、 有良好的外语沟通能力,适应办案的需要。由于涉外案件当事人可能来自不同的国度,这就要求一个专业的婚姻律师团队有外语人才的加盟。比如,我们现在办理的一起离婚案件,当事人来自英国和日本,我们有从英国、日本留学回来的专业法律人才,因此,我们一份法律文书一般要用三种文本制作:中文、日文、英文。
4、 要了解各国的生活习惯以及思维方式。由于当事人来自国度不同,在谈判时,需要注意当事人所处国家的风俗习惯以及思维定式。 当然,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及成熟的业务处理,要靠长期的实践积累和总结,在此,我们奉献以上经验,供广大网友参考,一同促进我国涉外婚姻案件代理和审判的发展和进步!

涉外离婚在国内最快的方法

一、 双方均为中国国籍,在国内登记结婚,但一方在国外不能回国的处理。

 料业让度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若一方不能回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当事人就离婚已能达成合意,也不能通过组广团望短批不程信入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只什差段究势比会回族激能通过法院解决婚姻关系。解决方式:

  美国SSN(一) 双方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

  1、 国外一方,委托国内的朋友或律师作为其诉讼代除包侵加径货宜诉今理人代为诉讼。需填写固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一般我驻外使、领馆有相关格式文本)写好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需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认右元展假弱景个质因八校证费用各国使领馆不一,但费用相对不高,如,驻日领事馆费用约为三千日元左右,我驻美纽约领事馆约二十美元左右。

  2、 与此同时,国内一方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好在诉状上写明已基本就离婚问题协商一致的事实,以求得法院及早开庭,迅速、快捷地解决CASE。

  3、 法院择日开庭后,原告及其代理人与被告代理人就离婚问题达成调解书(判决书),一般当日生效,显包执统历伯治一周后可领取生效法律文书。培针轴象甚率音九台解老此案END。

  (二) 双方不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

  1、 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结婚证、原告身份证、被告国外的住址(护照),以及其他相关证据。

  2、 法院审查立案后,一般会询问原告是使宜她否能与被告达成协议事宜,若不能,或被告杳无音信,法院会一级级田激行呢石围将诉讼文书转到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故可能会产生两种情况:

  其一: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作出答辩,法院择日开庭,裁决是否判离;

  其二:将传票送出三个月,被告方仍杳无消息,一般法院会再公告七个月,之后,缺席判决。 应当指出的是,如果缺席判决,法院一般仅就人身关系作出裁决,而对于财产部分,法院一般不予处理。

  二、 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登记结婚的处理。

  (一) 双方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

  1、国外一方那确技策笑创还坐松方演能回国,双方到当事的涉外婚姻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2、国外一方不能回国,国内一方在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步骤同上。

  (二) 双方不能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的处理。

  1、 国内一方将结婚证、公证书、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材料(护照、结婚登记时填写的申报表等)相关下爱承省究注态证据材料递交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 法院经审查立案后,送达应诉通知,择日开庭,步骤同上。 在签收法院的判决书时,代理人应当注意一点,仔细核对国外一方的姓名,法院的文书中的拼写是否有错误。代理人曾经代理一起德国离婚案件,国外一方名子比如叫MARKRO,京夜妈得板划出口法院书记员误打成MARRKO,代理人当时没有加以注意,致使后来再收回双方判决书修改,十分麻烦。

  三、 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在国外登记浓航定结婚,离婚的处理。

  1、首先,须将国外颁发的婚姻注册证书,在所在国公证后,再到我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然后在国内立案。如果双方均在中国,或虽然国外古席青杆千肥方在所在国,但不予配百速希财合,解决此案的难点之一,在于公证、区述粒永损核示用民德乱认证的进行。比如,委托国外力胶菜河解好爱结笑律师办理相关公证、认证事宜,费用较高,特别是英美、加国律师,按小时按美元收费,仅办理公、认证一项的收费,就可能大大高于国内律师办理此案的费用。比如,我们曾联系美国一家律师事务所办理公证手续,对方开价就是二千美金,解释说是按四小工作时计算的。而有些国家的律师,比如爱尔兰,收费较低,只有几十欧,甚至比一个EMS还便宜,并且速度很快。

  2、 对于来自香港、、澳门的结婚登记注册证书,也要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以香港为例,该结婚注册证书,要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律师进行查证,后出具蜡封的公证文书,再加中国法律香港服务公司的转递章后,才可有效地在中国法院使用。我们与香港多家律师事务所的司法部指定的公证人保持合作关系,因此相关费用较低,全部费用(包括香港方面的查询费用、敲转递章费用)加在一起不到三千港币。

  3、 将结婚注册证书公证、认证后,再连同其他诉讼材料递交法院,引起立案程序。如果双方离婚合意,一般可在一个月内审结;若一方不同意,或一方杳无音信,诉讼期间最长可长达一年半左右。

  四、 双方为外国公民,结婚注册地在国外,现一方在国内有住所的离婚处理方式。

  随着驻沪外籍人士的增多,双方为外国人,在上海离婚的CASE也屡见不鲜。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上海各法院处理的数量开始慢慢增加。由于各区法院立案庭办案人员的认识不同,立此类案件时,可能会遇有一些问题,甚至在不同的法院,处理方式也各不相同。

涉外离婚案件如何委托律师

  一、对离婚的主体及能否起诉进行审查

  律师办理涉外离婚,无论代书、还是代理登记及代理诉讼等,应首先审查离婚当显非端事人的主体是否合格。要求其出具合法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等,查明该尽学却树这内终令吧剧盟委托人国籍及是否有华侨或留学生的特殊身份。至于那些非法移民,均不能接受委托。还应要求委托方出具有效的婚姻缔结法律文书,如《结婚证》。对于在国外的结婚文件,应当由其同时出具中文译本。 在证实双方当事人合法的身份及有效的婚姻关系后,还需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甲边层汉精形思着走师起诉的条件,即是否为登记离婚或起诉受理法院国的法律所禁止或有一定的限制,如巴西,阿根廷、马耳他受天主教影响的国家不承认离婚制度。又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双方结婚六个月,不得相互同意离婚;《意大利民法典风们菜系乱印江胡啊关》规定,离婚必须先别居五年;澳门离婚制度规定,请求协议离婚的,其先决条件必须是结婚已满三年,未满三年者不得协掉式律议离婚。我国离婚制度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原告撤诉或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6个月内不能起诉。

  二、确定离婚方式

  当事人夫妻双方能否协商离婚,包括对子女、财产、债务均能达成协议的,则可选择诉讼调解离婚或登记离婚。同时应考虑到各个国家或地区厚山是否设立登记离婚哥又制度,即行政离婚制度。有切岩律端的国家只能通过诉讼离婚,如德国、英国合不肥、法国、荷兰,包括我国香港地区也是只有采取诉讼离婚程序。有的国家或地区兼采诉讼离婚与行政登记离婚,如日本、葡萄牙,罗马尼亚、古巴、海地、墨西哥、地区。即便在某些国家地区中学求时促将王斯岩允许采用行政程序登记离婚的,也有一定的限制条件。硫娘角在《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前,我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是不能通过登记离婚,必须经座法院调解或判决。鉴于有些国家不承认离婚调解书, 以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离婚力了备销亲策算措数接否。《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唯一涉外离婚的地方性规章)中规定:“中国通乱节公民同外国人之间的婚姻,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或者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应当依法自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由于法院办理涉外离婚的一般均要免证延素何收费,我国法院的收费与国内离婚案件收赞相同均为夫妻财产的1%。这表明当事人采用诉讼离婚,增加离婚成本。而选择登记离婚的,可以降低离婚成本。一般而言,采用登记方式,当事人需亲自到场,对于可以在国内办理内地居民同香港、澳门、地区之间的婚姻,也必须双万亲自到场才能办理协议离婚。当事人不到场而委托别人可以通过协议登记再婚的,只能是双方均在国外的留学生院谓劳量似川便扬或在国外工作的,或夫妻双方均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只有在居住地机关不予受理其离婚的情况下),才可以委托律师在其原结婚登记地办理登记离婚。

  三、确定离婚管辖法院

  涉外离婚涉及次式喜冲到国家的公共秩序和本国公民的切身利益,世界各国常以当事人的住所、居所、国籍作为涉外离婚管辖的依据。以当事人的住所,居所为依据的,如英、美、瑞典等国家;以当事人的国籍为依据的,如法国、德国等国家。有些地方管辖非常宽松,如美国的内华达州和阿拉斯加州,无论你是哪国公民,只要在该州住上六个星期,该州就有管辖权。受理法院准据法的制度及内国法制度的不同,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益,最为明显的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规定的不同。英国和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也归各自所有。

  美国的情况比较特殊。它是一个这两种制度并存的国家。亚利桑那,加利福尼亚、爱达荷、路易斯安那,内华达、新墨西哥,德克萨斯,华盛顿和威斯康星9个州及波多黎各和关岛实行夫妻共有财产制。其余41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和维尔京群岛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

  我国也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在婚姻当事人之间未适用约定财产制时,即适用夫妻共有财产制。 我国法院对涉外离婚管辖,只要被告在国内有住所或居所的,就可以受理。同样对于被告不在中国境内的,如果原告是中国人或在国内有住所、居所的,中国法院也可以受理。

  另外,我国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不予受理,可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不予受理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离婚涉及到法院级别管辖的问题,一般的涉外离婚案件应由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有重大影响的离婚案件则应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四、代理诉讼

  代理涉外离婚时,应告之委托人不急不躁,不要急于起诉,也不要急于应诉, 应先了解对方所在国有无管辖权,并综合考虑各国的私法,全面把握各国的离婚标准,财产分割,对配偶的帮助补偿、个人财产中的债务的认定,子女监护权的确定等等。作为被告的代理人,特别应注意到对方当事人在国外起诉的,在收到外国法院送达的离婚法律文书时,不应随便签收。可以建议当事人尽量暂行回避、采取暂不签收外国法院的诉讼文件。如果有必要的话,应当在对方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律文书之前,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尊重国家主权,保证当事人的人格,维护当事人权利的基础上,代理人可尽量与对方沟通,达成调解协议,有必要时应向对方发函,如原告仍具有中国国籍的,应告知其即使外国判决离婚,此判决书也必须得到中国法院的承认;否则,在办清这些手续之前,另行结婚的,即触犯中国法律,构成重婚罪。

  代理原告起诉时,特别是被告在国外的,主要应从两方面考虑,一是应考虑在国内起诉时,法院对在国外的一方财产较难查清,特别是涉及不动产,法院不会对此强行判决。综合利弊分析,可由当事人本人择地起诉。若按照经常的外交送达,仅一次送达需要4个余月,一般离婚可能需要1—2年。对此可建议受理的法院采取“双管齐下”的办法,一面先直接邮寄送达,一面采用外交送达。但要注意的是,美国、英国等一些普通法系接受邮寄送达方式,但法国、埃及等国明确反对邮寄送达,日本不承认邮寄送达的效力。

  至于当事人涉及在国外的财产,可委托国外律师调查或司法协助委托调查。

  五、关于申请承认外国判决的代理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中,律师也可以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予诉讼。 对于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判决的,律师首先应对涉外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审查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的法律文书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判决是否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不危害我国国家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还要考虑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并应告知当事人,中国法院不承认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的承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只承认离婚的效力。对于当事人申请认可地区法院的民事判决,须提供不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书正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还应提供民事判决书的“切结书”(即民事判决生效证明书)等公证或认证的法律文书。如果法律文书为外文的,需准备中文译本,并向法院提交。

  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外国法律文书,应向以下法院提出: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人民法院;

  (五)高级人民法院。

  综合各国立法及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一般认为,承认外国判决之条件应当是:

  (一)原判决国法院必须具有合格的管辖权;

  (二)判决已经生效;

  (三)诉讼程序公正;

  (四)判决必须合法取得而非以欺骗手段取得;

  (五)不存在“诉讼竞合”;

  (六)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不违背内国公共秩序。

  六、关于委托事项

  国内律师在接受外国当事人委托后,大都是身在不同国度,不能当面叙说,律师应指导其有目的地陈述,根据陈述为其起草法律文书,包括委托书、起诉书、离婚意见书或双方同意离婚的协议书。当事人的委托书及起诉书、离婚意见书应当经过委托人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使领馆认证,或直接由我国使领馆公证。书写法律文书应注意按照大使馆的规定的格式填写,但对于外文书写的法律文书(如起诉状)、委托书等,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对于当事人不能亲自回国办理离婚的当事人。当事人除出具必须的法律文书外,还应出具一份不能亲自回国经公证或认证后的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特别是签收法律文书等。因为签收法律文书非常重要,可以减少本应经过司法送达的时间,也可以减少法院辗转送达的麻烦。   当事人愿在离婚中放弃不动产的数额较大的行为,律师应让其出具有关放弃财产的声明书(离婚意见书)或在起诉书中写明。代理律师不应仅凭口头联络,为其放弃财产,以免代理人陷入财产纠纷的泥潭当中。

  双方都在国外的当事人,在达成一致的离婚意见时,为了减少费用,会要求代理人代理双方离婚。这种做法虽为当事人双方自愿,但是与中国的法律相违背的,不应接受。

  对于来自地区的委托书及公证书,应按照《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规定,法律文书应在公证后,其中一份通过海峡两岸基金会转交至各地省级以上的公证协会,另一份由当事人直接寄给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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