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介绍如何应对全球税务交换-(个人资产公司化)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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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产法人化应对全球税务交三换怎么理解

回答 您好,我是埋键上海灜和律所与百度合作律师,育英已肢液悄经收到您的问题了。您也可以再详细描述一下问题,稍后为历渣您解答。 思想层面:1.美国SSN改变“三无(无成本、无技术、无底线)”的资产别从行建属管理和离岸公司运营观念;2.评估风险,选仔察胡择“阳光下的筹划”;3.学会利用“外脑”顾为云都战住湖够。技术层面:1.香港公司做账物何者印略加跟神迫混审计、岛屿公司正规做账(审计);2.避免自然人直接持股香港公司没御,让个人资产法人化。个人资产法人化可延缓纳税,便于日后筹划,还可降低中港税务协查带来的不确定性念拦。3.资产多样化配置;4.信托架构;5.身份规划;6.家族办公室。 面对CRS,首先要征江做出选择,选择哪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金融指最行数货弦评始雨机构,持有什么样的资产,持散扬叫外且妒缩视有什么样的主体,这些都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同时,应该对自己所有的财产或财富、资产进行自我诊断,到底亮丛有什么样的财产资产。这些资产或财富,哪些已经被征税,哪些不应该被征岁键游税,哪些应月完留该被征税,做到心中有数,对资产做一个全球的规划和配置。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国际税收差异、国内税收差异和不同资产的税收差异做出合理的安排和夜伤活派境探息计划,从而减轻税孔既蛋使收负担。注:本平台摘录或转载于第三方的信息(包括文章握抗短讲、图片等)会标明作品来源和作者,无法断条庆群构得激调查明作者的,将标明获取途径,如权利乎销人认为内容侵犯其著作权,请书面底理提字杂毫采信洲告知,本平台将及时品备审查并删除被侵权的内容。行灯宁击呢其他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如需转载本平台内容,请注明信息来源。免责声明:政策随时变化,注意文章时效性,本文刊载所有内容仅供提供信息交流和业务探讨而非提供法律建议目的使用,不代表任何监管机构的立场和观点。不承担任何由于内容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所引起的争议和法律责任 如果竖穗我的回答让派纤隐您觉得满意的话,可以采纳后赞,或是点开我的头像关注我,以便后续有问尘厅题可以随时对我发送咨询哦。感谢您的咨询,祝您生活愉快! 更多2条 

如何应对全球税务交换-(个人资产公司化)

电子商来自务如何进行税务管理

1. 源头采集:推进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和纳税申报
  税收数据的收集对于解决大数据时代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至关重要,相应几娘纳税主体必须在涉税信息的供给中承担相应的义务。在此方面,我国应当依据相关信息流、现金流和货物流来明确纳全案粉样便税主体、征税对象料育面示的性质、纳税期限和地点,通过完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规范电子发票发行,减少偷逃税现象,深蛋谁器化电子税务稽查工作。尤其是在丰顾古说它岩探扩信息的源头监管领域,必须做好税收登记工作,鼓励纳税人自主申报相关涉税信息。
  首先,我国应不断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在未来的《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当中明确电子商务服务商协助税务机关处理涉税信息的义务,并对它们协助税务机关进行涉税信息管理提供明确的规则指引,要求纳税人在办理了上网交易手续之后定灯误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案节活婷如风务的税收登记,取得专门的税务登记号。与此同时,税务机关则应对纳税人申报有关网上交易事项进行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通过税务登记对纳税人进行监督和治理。其次,还应做好税务登记的公示工作,尽可能多地公开原始数测件信据,以方便公众在网上查询相关信息。以广东省地税局为例,目前该省地税局正依托大数据平台逐步推动透明税务局施断绍的建设,公众在网上既可以查询广东全省税收总收入、分地区分税种收入,也可以查询企业缴税情况、个人所得税、社保费、欠税公告、纳税信用等级、电子发票查验、纳税人状态等数据。[可见,不断推动税务信息的“透明化”是提高纳税人遵从的重要方式。在具体公示方法上,则可以采取这样的做法:对于自建网站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可以要求其将税务登记在网站上永久升该远架专远新从执啊座展示;对于利用第三方专用电子商务网站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则应要求在商家介绍处展示税务登记信息,推行实名制个人电子商务经营等,完善电子商务条件下的税务登记制度。最后,在大数据时代,还应不断加强对纳税人自易工据形力后后束短主申报的制度激励。当前,我国纳针运司赵曲百愿位税人自行申报的制度依旧不完善,兴答零呼降半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只有年收入12万以上的纳税人才适用自行申报制度,其他纳税人缴税依然依托税务机关的“检查”来进行征收,这就带来了畸高的税收征管成本。搞触队父钢因此,我国应不断推进以“行政强制力为支撑”的税收征管向以“纳税人自行申报、自行遵从”为支撑的税收征管模式改进,通过推动税收立法制度改革来激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信息,最终促使纳税人自觉、诚信纳税。[14]
  2. 即时追踪:建立电子商务的税收代征与数据交换制度
  电子商务通常会改变传统商务的交易形式及交易内容,例如将有形产品变为无形产品,将文字服务转变为数字化信息服务等,因此,与传统交易相比,电子商务交易将由于“中间环节”的缺失而无法监测到具体交易信息,进而造成税基的日渐缩罗鱼裂非养宣便虽小甚至消失。加上网络交易的电子化和网络银行的出现,税务机关在查清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时难以明确把带较广是应当征税还是免税,也带来了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中纳税人税负的不公平。有鉴于此,我们应当从搭建“中间桥梁”,推进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定“代征”制度以及不断加强税收数据的信息共享斗走侵聚和交换制度入手,不断强化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
  第一,应逐步建立起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定“代征”制度。当下,我国电子商务征税之所以举步维艰,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税收来源的难以监控。以C2C模式为例,每一个网络交易平台都会推出自己的电子商务支付信息,以此作为第三方来管理支付结算,以确保电子支付的方便与安全。在这种模式下,处于“中间位置”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反而容易对个人网店的经营规模、账目往来信息以及交易额等信息轻易地掌控。因此,我们可以依据网络支付第三方掌握的特点,建立由网络支付平台(支付宝、财付通、快钱支付、网上银行)进行代缴代征税款的法定机制,由税务主管机关依法委托相关的网络支付平台代征有关供货方,特别是无税务登记的供货方从事网络交易的税费,以解决征税难的问题。[15]具体操作上,我们可以以淘宝为例,将第三方代缴电子商务税收的流程规范如下:由买家在购买货物后付款给支付宝,等确认买家收货后,直接将支付宝中的税款进行扣缴。
  第二,应逐步推动电子发票在网络交易中的使用。电商交易在更新了交易模式的同时,也使我国传统“以票管税”的征管模式受到了冲击,在此背景下,以信息为载体的电商交易亟须通过“电子发票”这种新的发票样式来进行管理。电子发票正是信息时代发票形态及服务管理方式变革的新产物,它是储存信息系统的电子记录信息,采用的是全新的无纸化发票形式。它的推出打破了网络交易没有发票的“潜规则”,既为电子商务交易的公平性和安全性奠定了基础,也填补了发票管理与税收管理的空白。借助电子发票的使用,税务机关可以对发票的流转、贮存、查验、比对进行全方位的管理,进而能够实时掌控相关电子商务的交易信息,发挥电子商务的税收集聚效应,因此,我国应在当前电子发票大力试点的背景下,推广电子发票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使用。   第三,应着力推动大数据时代的信息共享机制建设。伴随着科技与信息化的发展,信息共享成为大数据时代的必然趋势和选择,税收数据作为大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须加强“信息管税”建设,推动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正如电子商务需要第三方支付平台一样,税收征管同样需要第三方辅助平台,在我国,税收征管辅助平台主要是“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然而,尽管该系统已在全国大部分省市上线成功,涉及的税收收入占全国的70%,但现有的许多数据流程依然流于表面,无法发挥该系统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的优势。有鉴于此,在大数据时代,税务部门必须在确保数据可获取的前提下加强信息化建设,尽早实现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数据连接,对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活动数据进行有效地监控,推动信息核查、监控的“网络化”。在跨境电子商务领域,还应尽早与国际互联网实行全面连接,达成税收交换与纳税遵从协定,通过与各国税务局的网上合作,防止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流失,打击逃税、漏税。
  3. 后续监管:建立电子商务税收数据的风险评估与管理机制
  为防止“信息偏在”和增强税收数据的确定性,我国还应在纳税人自主申报和法定代征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电子商务数据分析、比对,做好税收数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首先,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有效关联,将电子商务企业纳入省局预警评估系统,定期发布风险预警信息,将电子商务纳入正常的税源监控范围,进一步减少税收流失。其次,作为信息管理的主管机关,税务机关在信息处理过程中,应当遵守“正当程序原则”,采用科学、合理的管理程序与管理方法,以避免信息和相关数据在管理的过程中遭到篡改和扭曲。对此,为了既方便税务机关使用相关涉税信息,又方便利益相关方查询相关信息,可以在大数据的管理中引入加密的设置,为税务机关和利益相关方提供密钥或解密的技术支撑,以防止信息受到非法查询、篡改或删除。最后,法律责任是制度实施的保障,在大数据的平台之下,如果税务机关违反了相关涉税信息管理保密义务而对电子商务领域纳税人的信息进行违法披露的,应当承担相关的行政责任,且应当对纳税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合理的行政赔偿;而如果是税务机关之外的第三方非法披露和侵犯纳税人的涉税信息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以弥补对纳税人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

大数据时愿除棉衡类代如何加强电商税收征管

1. 源头采集:推进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和纳税申报
  税收数据的收集对于解决大数据时代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至关重要,相应纳税主体必须在涉税信息的供给中承担相应的义务。在此方面,我国应当依据相关信息流、现金流和货物流美国SSN来明确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的性质、纳税期限和地点,通过完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规范电子发票发行,减少偷逃税现象,深化电子税务稽查工作。尤其是在信息的源头监管领域,必须做好税收登记径直判工作,鼓励纳税人自主申报相关涉税信息。
  首先,我国应不断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在未来的《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当中明确电子商务服务商协助税务机关处理涉税信息的义务,并对它们协助税务机关进行涉税信息管理提供明确的规则指引,要求纳税人在办理了上网交易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取得专门的税务登记号。与此顾须达交通调执利雷久同时,税务机关则应对纳税人善蒸属液领河掌申报有关网上交易事项进行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通过税务登记对纳象税人进行监督和治理。其次,还应做好税务登记的公示工作,尽可能多地公开原始数据,以方便公众在网上查询相关信息。以广东省地税局为例,目前该省地税局正依托大数据平台逐步推动透明税务局的建设,观格织站期古刘易公众在网上既可以查询广东度持合费即胞磁鲜口全省税收总收入、分地区分税拉今粮凯练乡种收入,也可以查询企持服年线并千压业缴税情况、个人所得税、社保费、欠税公告、纳税信用等级、电子发票查验、纳税人状态等数据。[可见,不断推动税务信息的“透明化”是提氧慢花高纳税人遵从的重要方式。在具体公示方法上,则可以采取这样的做法:对于自建网站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可以要求其将税务登记在网站上永久展示;对于海字我速区利用第三方专用电子商务网站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云犯善限状得从相源运了业,则应要求在商家介绍处展示税务登记信息,推行实名制个人电子商务经营等,完善电子商务条件下的税务登记制度。最后,在大数据时代,还应不断加强对纳税人自主申报的制度激励。当前,我国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制度依旧不完善,根据《个人所友经静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只有年收入12万以上的纳税人才适用自行申报制度,其他纳税人缴税依然源差尔集团什南诉依托税务机关的“检查”来进行征收,这就带来了畸高的税收征管成本。因此,我国应不断推进以“行政强制力为支撑”的税收征管向以“纳税人自行申报、自行遵从”为支撑的税收征管模式改进,通过推动税收立法制度改革来激励纳税人米血杂福皮延粒领自行申报纳税信息,最终促使纳税人自觉、诚信纳税。[14]
  2. 即时追踪:建立电子商务的税收代征与数远义根商由陈据交换制度
  电子商务通常会改变传统商务的交易形式及交易内容,例如将有形产品变为无形产品,将文字服务转变为数字化信息服务等,因此,与传统交易相比,电子商务交易将由于“中间环节”的缺失而无法监测到具体交易信息,进而造成税基的日渐缩小甚至消失。加上网络交易的电子化和网络银行的出现,税务机关在查清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时难以明确是应当征税还是免税,也带来了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中纳税人税负的不公平。有鉴于此,我们应当从搭建“中间桥梁”,推进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定“代征”制度以及不断加强税收数据的信息共享和交换制度入手,不断强化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
  第一,应逐步建立起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定“代征”制度。当下,我国电子商务征税之所以举步维艰,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税收来源的难以监控。以C2C模式为例,每一个网络交易平台都会推出自己的电子商务支付信息,以此作为第三方来管理支付结算,以确保电子支付的方便与安全。在这种模式下,处于“中间位置”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反而容易对个人网店的经营规模、账目往来信息以及交易额等信息轻易地掌控。因此,我们可以依据网络支付第三方掌握的特点,建立由网络支付平台(支付宝、财付通、快钱支付、网上银行)进行代缴代征税款的法定机制,由税务主管机关依法委托相关的网络支付平台代征有关供货方,特别是无税务登记的供货方从事网络交易的税费,以解决征税难的问题。[15]具体操作上,我们可以以淘宝为例,将第三方代缴电子商务税收的流程规范如下:由买家在购买货物后付款给支付宝,等确认买家收货后,直接将支付宝中的税款进行扣缴。
  第二,应逐步推动电子发票在网络交易中的使用。电商交易在更新了交易模式的同时,也使我国传统“以票管税”的征管模式受到了冲击,在此背景下,以信息为载体的电商交易亟须通过“电子发票”这种新的发票样式来进行管理。电子发票正是信息时代发票形态及服务管理方式变革的新产物,它是储存信息系统的电子记录信息,采用的是全新的无纸化发票形式。它的推出打破了网络交易没有发票的“潜规则”,既为电子商务交易的公平性和安全性奠定了基础,也填补了发票管理与税收管理的空白。借助电子发票的使用,税务机关可以对发票的流转、贮存、查验、比对进行全方位的管理,进而能够实时掌控相关电子商务的交易信息,发挥电子商务的税收集聚效应,因此,我国应在当前电子发票大力试点的背景下,推广电子发票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使用。   第三,应着力推动大数据时代的信息共享机制建设。伴随着科技与信息化的发展,信息共享成为大数据时代的必然趋势和选择,税收数据作为大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须加强“信息管税”建设,推动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正如电子商务需要第三方支付平台一样,税收征管同样需要第三方辅助平台,在我国,税收征管辅助平台主要是“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然而,尽管该系统已在全国大部分省市上线成功,涉及的税收收入占全国的70%,但现有的许多数据流程依然流于表面,无法发挥该系统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的优势。有鉴于此,在大数据时代,税务部门必须在确保数据可获取的前提下加强信息化建设,尽早实现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数据连接,对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活动数据进行有效地监控,推动信息核查、监控的“网络化”。在跨境电子商务领域,还应尽早与国际互联网实行全面连接,达成税收交换与纳税遵从协定,通过与各国税务局的网上合作,防止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流失,打击逃税、漏税。
  3. 后续监管:建立电子商务税收数据的风险评估与管理机制
  为防止“信息偏在”和增强税收数据的确定性,我国还应在纳税人自主申报和法定代征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电子商务数据分析、比对,做好税收数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首先,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有效关联,将电子商务企业纳入省局预警评估系统,定期发布风险预警信息,将电子商务纳入正常的税源监控范围,进一步减少税收流失。其次,作为信息管理的主管机关,税务机关在信息处理过程中,应当遵守“正当程序原则”,采用科学、合理的管理程序与管理方法,以避免信息和相关数据在管理的过程中遭到篡改和扭曲。对此,为了既方便税务机关使用相关涉税信息,又方便利益相关方查询相关信息,可以在大数据的管理中引入加密的设置,为税务机关和利益相关方提供密钥或解密的技术支撑,以防止信息受到非法查询、篡改或删除。最后,法律责任是制度实施的保障,在大数据的平台之下,如果税务机关违反了相关涉税信息管理保密义务而对电子商务领域纳税人的信息进行违法披露的,应当承担相关的行政责任,且应当对纳税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合理的行政赔偿;而如果是税务机关之外的第三方非法披露和侵犯纳税人的涉税信息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以弥补对纳税人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

如何应对特别纳税调整风险

特别纳税调整的涉税风险
风险1:跨境关联交易的涉税风险依然是国际税收风险管理中的重点
6号公告已明确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管理办法适用于境内外关联交易管理、受控外国企业管理、资本弱化管理、成本分摊协议管理及一般反避税管理等美国SSN特别纳税调整事项,但跨境关联交易仍是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中重点关注的最主要方面。
1.各类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是否遵从了独立交易定价原则,或与该原则不顺则请引往阿师相符或甚至相悖离;
2.集团内各关联方特许权使用费和劳务费收付不符合受益性要求,或与接受方经济利益的提升不相匹配;
3.各关联方的利润但利易于货积个旧六它效水平与其所执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不相匹配,未注重集团价值链的合理分析;
4.跨境业务重组、离岸架构设计等神仍染局配月重大事项之交易架构的形式安排与跨境关联交易的实际执行不相符;
5.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之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及特殊事项文档所披露的信息与集团整个转让定价政策不一致等。
风险2:跨境关联交易合规要求提升产生新的风险
6号公告在有关特别纳税调整的相关理念和原则要求上都有新的提升,对下述问题将产生直接的合规影响。
1.充分考虑中国“地域特殊因素”对利润贡献的影响。近年来,中国税务机关一直强调要考虑跨境关联交易中的“地域特殊性因素”对交易利润产生的影响,并且已经将“地域特殊因素”明确为同期资料之本地文档中需要分析的一项重要内容。尤其是对于一些较为特殊行业,如汽车、奢侈品行业等,缺乏必要的“地域特殊性因素”对交易价格或交易利润的影响说明或量化分析,将会引发税务机关的质疑。
2.依套未吃据集团内各方执行的功能、弦雨转承担的风险和使用的资产情况,没有合理匹配各方自身的价值贡献和利润,尤其是集团内在关联各方人为分配集团利润,造成集团内各成员实体的经营中资金投入、人员投入、资产使用、营业收入与各方利润严重不相匹配。
3.境内有海脚没关联方在无形资产研留坐析似收并阿发上的高度参与,后续尔候欢门打或价值提升上作出的贡献,付出本土化维护、提升、推广的大量成本而不能参测更己岁稳干与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收益分享。
4.对境外关联方进行大额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和劳务费支付要与对接受方带来的经济利迅静终巴错圆山弱答境益和受益情况不相匹配。
风险3:纳税人不重视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突出事项的风险
1.纳税人利润水平明据衡显偏低,与其所处行业和集团内地位明显不相匹块具斗水配;
2.集团在境内外的社会形象、价值创造和境内税收贡献不相匹配;
3.中国本土研发团队接受境外母公司或其他关联方的无形资产研发委托,仅仅收取成本加成费用,境内企业对研发成果没有控制、支配、使用、受益的权力;
4.长行罪两报概位消觉油你刚期向境外关联方分摊管理费、特系某形早村环境字许权使用费而没有对应的业务实质存在;
5.境内企业仅为集团内单一的制造加工企业,或整个集团内制造加工业务均在中国境内,境内企业在全球利润中所占份额与加工企业使用的资产、加工装备水平、人员技术水平、加工技术难度等不相匹配;
6.中国境内企业围绕外国企业在境内业务开展提供了后续的价值创造,例如无形资产使用中的技术更新改造、外国品牌在中国境内的宣传推广、无形资产价值的维护、使用、推广等,但境内企业作出贡献而不参与价值创造的利益分享;
7.与设立在低税负国家或地区没有经济实质的关联方发生大量业务往来而进行各种支付和大额费用的税前扣除;
8.借助交易合同形式进行业务重组而实质业务没有发生变化;
9.投入、产出偏离正常企业的指标,经营业务规模稳定甚至不断扩大,但长期处于微利甚至亏损状态等。
风险4: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带来的其他风险
1.纳税人缺乏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的应对能力。由于不重视特别纳税调整潜在风险的防范,大多数纳税人没有能力或准备来从容应对税务机关对以前年度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追溯调整,形成纳税人潜在的重大风险。
2.纳税人不善于与税务机关沟通协调。在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发起特别纳税调查、立案时,纳税人因缺乏事先应对调查的机制安排,往往需要花费巨大代价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帮助进行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的应对。
3.纳税人不善于运用特别纳税调整的法律救济机制。对于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的企业,纳税人不会使用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的法律救济机制,包括通过向税务机关提起双边税务磋商来解决跨境转让定价调整的相应调整问题,从而解决转让定价调整中的双重征税问题等。
特别纳税调整的风险应对
应对1:重视跨境关联交易涉税风险
首先,在跨境关联交易中,面对6号公告背景下的涉税风险,纳税人需要从宏观层面全面审视如下问题:审视跨国企业集团是否将集团利润合理分配给产生利润的经济活动,从而中国境内实体有无取得与经济活动相匹配的利润?审视集团内每个成员实体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及使用的资产,以及执行的功能和风险的承担能力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透过国别报告的信息披露,审视各成员实体的利润分配是否与集团转让定价政策相一致?各方取得的利润与其经济活动开展和所执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是否匹配?依据高风险应该取得高收益、低风险应该取得低收益、不承担风险只能取得正常资金回报等逻辑,审视各方收益与风险是否匹配?
其次,对于集团内存在高价值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创造及其收益分配,应按照BEPS行动计划中价值创造和收益分配所明确的观点进行各方价值创造的确认和量化。有无存在各方在价值创造与收益分配上严重不相匹配的行为,已成为近年来中国税务机关高度关注的重点。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集团内谁对无形资产的价值创造发挥了作用从而应该分享无形资产收益的成果;二是集团内成员使用无形资产的费用收付的原则是什么?费用收付的标准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定价原则?
应对2:增强对各项具体业务的风险控制
纳税人需要结合6号公告特别纳税调整各项具体业务,建立全面的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机制,积极主动地从整个交易的环境和流程上进行宏观审视和定位;对于具体交易,则应从交易架构设计、各方功能风险定位、交易规划拟定、利益分配原则和政策、价格确定方法、交易合同拟定、合同实际执行、信息披露要求、税务机关后续管理要求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合理规划和有效衔接。
鉴于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最终都会通过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的提供(对于符合同期资料准备条件并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进行信息披露,因此,对上述问题进行了事前的规划和有效衔接的企业,其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披露信息中所存在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的风险是能够有效降低的,企业应及时评估业务安排是否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并逐项梳理存在的风险点。
应对3:建立最佳的转让定价方法体系
随着各级税务机关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国际税收管理体系的构建,跨境税源监控以及对企业利润水平的监控,尤其是国别报告的报送、交换或提供所披露的跨境涉税信息大量增加,地方基层税务机关自主开展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的规模和程度会逐步扩大。
因此,纳税人要根据具体业务、交易模式及功能风险情况,预估税务机关可能在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中将会选择的转让定价方法,建立切合自身实际情况的转让定价最佳方法体系,筛选出最优、次优的且有支撑力的转让定价方法,事先有效规划,并将其运用于具体业务操作中。
同时,一个好的转让定价方法体系是确保跨境关联企业之间降低税收风险,确保集团战略目标实现的重要工具。对于跨国企业集团出于非税收目的考虑的业务交易定价中需要大量使用非常规转让定价方法的,必要时可以与税务机关开展预约定价安排的申请,取得税务机关的理解和支持,以降低未来业务交易中的税收不确定性。
应对4:做好合规性基础建设工作
纳税人应在合理规划的前提下,准确判定关联关系,合理界定关联交易类型,正确填报22张关联申报表(含国别报告),有效准备关联交易同期资料之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切实做好相关业务配套资料的准备,并能保持关联申报、同期资料和相关配套资料之间的有效衔接。平时应做好合规性基础建设工作,才能确保资料提供的有利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应对5:聘请实战经验丰富的专业服务机构
特别纳税事项的专业技术性太强,面对税务机关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企业一般都会聘请专业服务机构来应对。
由于大多数企业对关联交易税收政策把握的局限性及认识不足,建议关联交易金额及所占比重较大的企业,可以提前聘请实战经验丰富的专业服务机构对关联交易的税务问题进行大体检,通过构建关联交易利润水平监控管理指标模型,评估目前的风险及风险等级并制定应对调整措施,以帮助企业建立跨境关联交易风险管理机制,有效降低关联交易的纳税风险,而不是在税务机关已经开始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时才“临阵磨枪”。
应对6:学会运用法律救济工具
纳税人应学会运用法律救济工具,对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有异议的,可以在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同时可以根据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申请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跨国企业集团的中国成员实体,应将中国近年来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的相关新政,与有决策定价权利的集团总部和相关关联各方充分沟通,提示在中国境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风险。

应对CRS全球征税看看哪种方式来自更适合你

距离中拉段想验价国与其他CRS参与国完成首次信息交热现唱也击换不到一年半的时间了,完全规避CRS不大可能,但仍有时间准备最备紧电何皮正息佳应对方案,2017年是关键的一年。CRS一旦全面展开,正在进行旭飞移民余条屋更孩制建亚美海外投资者的客户补缴高额税务是在所难免的,还极有任水图另钱参验纸可能面临至刑事责任练示风坏回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如何应对全球税务交换-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流程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