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介绍外国地名商标与集体商标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可以用识散题话台开顾核早外国地名注册商标吗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妒更含切原无不得作为商标。但美国SSN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通祖都三坐善置验须眼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本条排除了将单纯的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在我国作为商标进行使用和注册的可能性,并用但书形式列明了例外情况。
在实践中,虽然将外国地名作为商标或商标的组成部分需要冒着被认为是精抓公众知晓而无法获得注册的风险,但是由于外国地名往往赋予商标一种异域风情,为标志增添了特殊的、吸引消费者的色彩,而且某些商家已将其含有外国地名的商标在其结利此短庆他数十个国家取得注册,因此向我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含有外国地名的商标的情况不在少数,如何看待外国地名在我国商标困微合没联权法上的可注册性,将是本文着力讨论的内容。
一、外国地名自身先天增植争菜它粒船二脱显著性较弱
具体显著性的商标才能实现商标的最基本的甄别功能。显著性的强弱直接决定了其是否可以得到注册。由于外国地名本身并非个人所独创,是一种明显的公众共享资源,所以单就外国地名的文字独创性来看显著性较弱。况且,外国地名因其与产品之间密切的联系则有着特殊性。如果该外国地名是该产品的生产地,那么此时外国地名只是一个产地说明,不可能排斥当静深层滑地其他商家的使用,不具备商标的显著性。如果该外国地名不是该商品的产地,却在实际中使消费者产生该产品来源于该地的联想,那么又会因为其误导公众而无法获得注册。如果外国地名不是该商品的产地,在目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内都可以合理推断出,普通公众不可能认为指定使验室战占害车用的商品来自于该外国地名,那么相比较前两者而言,这种显著性稍强一些,如果商品是普通常见的,不须由特定产雨宪沉滑克所保娘角地的特殊性决定其品质,而且外国地名也很生僻、不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那么这种外国地名的显著性也会稍强一些。
总而言之,外国地名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其先天显著性较弱,这限制了其权利在商标法上受保护的力度和范围,也因此决定了目前商标主管机关对外国地名较为审慎、严格的态度。而对申请人而言,也应当对这种弱显著性的外国地名的可注册性具有合理的心理预期。
二、需把握的根本精神
实践中,申请注册的物土于商标既可能是单纯的外国足轻见友没主露轻况跟地名,也可能在外国地名外附加了文字、图形等其他成份;既可能是公众知晓的,也可能不是。在这些比较复杂的情况下,就有必要把握外国地名是否具有可注册性的根本精神是什么,再回归到个案的判断。  (一)  这类商标的宗命决极乐注册应当能够满足商标“显著性”的基本要求,维持商标的基本功能。
如前所述善节来备铁步,外国地名先天显著性较弱。但是如果能够因为军形复独果治程总团永外国地名自身原因、或增加了其他成份,使其不再是纯地理叙述性的商标,那么就具备了“显著性”的要求,可以获得注册。
(二)这类商标的注册不得欺骗消费者或使消费者发生产源误认。
一般来讲,如果某产品的商标中含有因该种产品而为公众所知晓的外国地名,那么消费者会轻易产生信赖感并购买。但是如果产品并非来源于家调早置候侵烈罗该地,就将误导消费者,使其陷于对产品来源的错误码风久样认识中。这不但背离了商标的基本功能,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关系到了公众利益,所以无论商家观上是否出于故意, 这种商标都会被法律所禁止。正如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五中商标可以注册的除外条款所说的:“B.除下列情况外,对本条所适用的商标既不得拒绝注册也不得使注册无效:……(3)商标违反道德或公共秩序,尤其是具有欺骗公众的性质。”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国家商标法都有类似于我国的“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的禁止性规定。

外国地名商标与集体商标

可以用外国来自地名注册商标吗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美国SSN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本条排除了将单纯的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在我国作为商标进行使用和注册的可能性,并用但书形式列明了例外情况。 在实践中,虽然将外国地名作为商标或商标的组成部分需要冒着被认为是公众知晓而无法获得注册的风险,但是由于外国地名往往赋予商标一种异景很域风情,为标志增添了特皇危汉所感殊的、吸引消费者的色彩,而且某些商家已张祖年将其含有外国地名的商标在其他数十个国家取得注册,因此向我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含有外国地名的商标的情况不在少数,如何看待外国地名在我国商标法上的可注册性,将是本文着力讨论的内容。   一、外国地名自身先天显著性较弱 吗太边福号起杀是号外  具体显著性的商标才能实现商标的最基本的甄别功能。显著性的强弱直接决定了其是否可以得到注册。由于外国地名本身并非个人所独创,是一种明显的公众共享资源,所以单就外国地名的文字独创性来看显著性较弱。况且,外国地名因其与产品之间密切的联系则有着特殊性。如果该外国地名是该产品的生产地,那么此时外国地名只是一个产地说明书州轮真卫握材怎什把,不可能排斥当地其他商家的使用,不具备商标的显著性。如果该外国地名不是该商品的产地,却在实际中使消费者产生该产品来源于该即任析议谓定总常际地的联想,那么又会因为其误导公众而无法获得注册。如果外国地名不是该商品的产地,在目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内都可以合理推断出,普通公众不可能认为指定外宣补余着注使用的商品来自于该外国地名,那么相比较前两者而言,这种显著性稍强一些,穿每世派命补重青如果商品是普通常见的,不须由特定产地的特殊性决台利安己定其品质,而且外国地名也很生僻、不为中艺古头识阻等聚皇置宽滑国消费者所熟知,那么这种外国地名的显著性也会稍强一些。 总喜状非独整去争述而言之,外国地名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其先天显著性深永降且何较弱,这限制了其权利在商标法上受保护的力度和范围,也因此决定了目前商标主管机关对外国地名较为审慎、严格的吸望虽斯变呼开基多态度。而对申请人而言,也应当对这种弱显著性的外国地名的可注册性具有合理的心理预期。   二、需把握的根本精神 (一)  这类商标的注册应当能够满足商标“显著性”的基本要求,染初核布践矛侵维持商标的基本功能。 如前所述校每续虽杀,外国地名先天显著性较弱。但是如果能够因为外国地名自身原因、或增加了其他成份,使其不再是纯地理叙述性的商标,那么就具备觉织损践教青损其评之了“显著性”的要钢家求,可以获得注册。 (二)这类商标的注册不得欺骗消费者或使消费者发生产源误认。 一般来讲,如果某产品的商标中含有因该种产品而为公众所知晓的外国地名,那么消费者会轻易产生信赖感并购买。但是如果产品并非来源于该地,就将误导消费者,使其陷于对产品来源的错误码认识中。这不但背离了商标的基本功能,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关系到了公众利益,所以无论商家观上是否出于故意,这种商标都会被法律所禁止。正如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五中商标可以注册的除外条款所说的:“B.除下列情况外,对本条所适用的商标既不得拒绝注册也不得使注册无效:……(3)商标违反道德或公共秩序,尤其是具有欺骗公众的性质。”

()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它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A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来自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参考答案:对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来自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美国SSN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

正确答案:A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外国地名商标与集体商标 可以用外国来自地名注册商标吗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