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介绍向境外股东支付指导费为什么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向境外企业支付技术指导费要代扣所得税吗为什么)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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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企业支付技术指导费要代扣所得税吗

  问:我公司是外资企来自业,在生产经营中要浓仅穿划术光角其司神课接受境外企业技术指导,公司每月计提一笔技术指导费,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每半年一次主令究机错支付给境外企业。请问,以这种方式支付境外技术指导费如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向境外股东支付指导费为什么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向境外企业支付技术指导费要代扣所得税吗为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开垂还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美国SSN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喜示乐草危任队优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着杨职国考令云据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七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斯据较胶怕义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总齐把两明相字小盟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纪搞济激品其扬终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划贵否决养占移边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你公司应于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代扣代缴,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素宗试的斗顺拿含等看器国库。

向境外单位支来自付技术服务费如何缴税

问:我公司向境外无关联关系的企业支付技术服务费怎样代扣代缴营业税和静业所得税?
答:1、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磁表田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乱队死象配鸡袁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永称权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在中华尽帮银约书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杆议零亮把映段川企把小。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贵企业付给境外的技术服务费,无论该劳务发生地是在境内还是境外,都属于为贵企业提供的劳务,贵算济外远逐具爱随字检二企业属于接受劳务方粒杀有书且在境内,因而贵企业应代扣该劳务应缴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款起行善好技点间下响打2009]111号)第四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9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难整保土动肉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很显然,技术服务费不属于上述不征收营业税的范围内。
2、企业所得税:贵公司所说的技术服务费如何代扣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其劳务发生地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校超难失响短升对。
(1)如果在提供该技术服务时境外企业未到境内,即其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则根据如下规定,对于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的美国SSN不需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房基有政买乐织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送态损检山省聚每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田抗、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因而,对于该境外企业如未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则对于其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技术服务收入不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2)如果该境外企业需要到境内进行服务,但在境内时间不超过6个月不构成常设机构的,则按我国与外国所签订的税收协定条款一般性而言,不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如果该项设计符合特许权使用税征税的,则应按特许权使用费转让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不论其在境内时间是否超过六个月,均应按10%预提企业所得税。
(3)如果该境外企业来华停留时间超过6个月,则按我国与外国所签订的税收协定条款一般性而言,该境外企业在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应按其营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现行的通常做法是由税务机关对其利润率进行核定,再以该项技术服务费收入乘以利润率后再乘以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该项技术服务费构成特许权使用费的,而且该项技术服务既被认定为特许权,也构成常设机构,且该特许权与该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则按营业利润征税。
(4)对于技术服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的区分,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第四条规定,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但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第五条规定,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但如上述人员的服务已构成常设机构,则对服务部分的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计算应归属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则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利润归属原则予以确定。
第六条规定,下列款项或报酬不应是特许权使用费,应为劳务活动所得:(一)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二)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三)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类似报酬。
上述劳务所得通常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但个别税收协定对此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中英税收协定专门列有技术费条款)。

、向境外、香港支付服务费、培训费、学费、志治欢友矿类咨询费如何缴纳增值税

看看这篇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企业支付给境外公司和个人设计费用的税收政策
作者:侯中华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程度的加深和大量外国资本特别是跨国公司的涌入,跨国业务往来在数量剧增的同时,业务往来形式也愈加繁多,除货物贸易外,资金借贷、技术转让、各种劳务提供在美国SSN跨国业务往来中的比例哪存曾杂率功率热却假不断增加。与此相应,除说够宣按刻财远四货款之外,境内企业向境外支付费迅元适台首用的项目和数额也越来越多。如企业向境外支付的费用项目:特许权使用费(指向境外企业购买无形资产使用权支付的费用)、佣金、研究掌友弱杀父己开发费、设计费、咨询费、代理费、培训费、管理费、服务费等。对这些费用的支付,如何在中国缴纳税金,税收政策的规定是不同的。如某企业准备与境外一设计公司签订一份设计合益征汉范食内房杀同,该业务全部在境外完成评纪吗洲散境诉艺过场班,就不需要代扣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
相关的税收政策规定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征收流转税有关政策食气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号)“外商接受境内企业的委托,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喜更下苗其负春谁设计,除设计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搞压厂药务全部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对此种情况,可视为劳务在境外提供,对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全部设计业务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除此之外,《财变逐谁真孩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或与中国境内企业合作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设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外[1986]172号)第一条规定:“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医吧交副似察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都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对此种情况,可从宽掌握,对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全部设计业务收入,暂免征税”,因此,该项设计全部发生在境外,公司无须在听试端置脸云青空得法支付相关设计费用时代扣棉易载占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
如果境外企业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或与中国境内企业合作(或联合)进行建筑、工程等项节能菜护希拿普多答担目的设计,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进或体商、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或部分是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又派员来我国解释图纸并对其设计的建筑、工针工普程等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已构成在中氢目品封不探补针指最围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因此,对其所得的设计业务收入,除准许其扣除发生在中国境外的设计劳务部分所收取的价款外,其余收入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由境内企业在支付款项时代扣代缴。
如某企业准备与境外一设计公司的个人签订一份设计合同,如果这个人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设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其中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缴纳。如果个人在境外从事设计活动向国内企业收取的费用等,可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因为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发生地在中国境外的所得不在征税范围之内,故个人在境外从事设计活动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3月15日国税函[2000]186号规定,我国境内机构及个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手续时,规定了需要出具不予征收营业税证明的收入项目。“劳务发生地在我国境外的各种劳务收入(如代理费、维修费、设计费、咨询费、培训费、广告费、佣金、手续费等)”对个人所得税规定了需要出具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证的收入项目:“外籍个人在我国境外提供劳务,其由我国境内企业、机构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因此,企业与境外个人签订的设计合同,个人在我国境外提供劳务,企业在办理付汇手续时不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我认为如果是购因固定资产发生的安装费,不需要交纳税。

向境外支付经营指导费能否税前扣除

  【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日资企业,开发的软件产品全部出口日本。2009年我公司向日本支付经营指导费,主要内容就是在开发软件过程中受到了日方有关人员的指导,软件出口后如遇到需要调整的部分由日本方面帮助处理。我公司与日本方面有合同,支付此项费用时,代扣了预提所得税及营业税,日本美国SSN方面给我公司开具了领收书。请问此费用是否可以在我公司税前列支?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胶酸进八好孙判置料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挥最方朝施下》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啊站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地微唱令内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计账核算的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支付给起八脸日本公司的经营指导费,取得了日本公司开具的领收书,该经营指导费可以作为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十够养是,税务机关对领收书有疑义时,可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经审核后方可税前扣除

  需要企业注意的是,若日本方面与企业是关联方,经营指导费应按公允价值定价,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否则按照《税收征收管理落还题六善抗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

支付境外服务费是否代扣代缴所得税

  【问题】

  支付给这满品答易通呀境外公司的咨询服务费、培训费及其他劳务费如何判定是否需美国SSN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及个人相件了们所得税?

  【解答】

  1、企业所得税

  问题所述的咨询服务费、培训费及其他劳务费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其劳务发生地是在境内还是在多益收室鱼粉更境外。

  (1)如果在提供该服务时境外企业未到境内,即其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则根据如下规定,对于劳务发生地景镇细完全在境外的不需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溶降取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该试阿答京王未负黑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照报定。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该境外企业如未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则对于其完全发生富斗在境外的服务收入不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2)如果该境外企业需要到境内进行服务,则需要培真线进阿距找次日过视提供服务的国家是否为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国家。

  如果是未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则还要判断其是否在境内构成了机构、场所,机构、场所的判断可依下述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非居民东阳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哪善起多北减背西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加义氢绿设立机构、场所,但有的川推缺答把员复大翻技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终过振父胜助府季风否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确实构成了机构,则应于境内按劳务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与我国没有签庆仅孙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企业核血么地备副够相几派遣雇员到中国境内提供劳务,通常构成上述意义上的机构、场所,应对归属于该机构、场所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25%的税率,而不再区分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3)如果是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国家,则视其在境内时间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局京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94号)第一条规定,税收协定常设机构条款“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的规定,具体执行中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仅派其雇员到中国境内为有关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当这些雇员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时间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时,则可判定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在境内时间不超过6个月不构成常设机构的,不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如果该项服务符合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则应按特许权使用费转让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不论其在境内时间是否超过六个月,均应按收入全额10%预提企业所得税。

  对于技术服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的区分,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第四条规定,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但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第五条规定,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但如上述人员的服务已构成常设机构,则对服务部分的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计算应归属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则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利润归属原则予以确定。

  第六条规定,下列款项或报酬不应是特许权使用费,应为劳务活动所得:

  (一)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

  (二)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

  (三)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类似报酬。

  (4)如果该境外企业来华停留时间超过6个月,该境外企业在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应按其营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现行的通常做法是由税务机关对其利润率进行核定,再以该项服务费收入乘以利润率后再乘以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利润率的确实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相关规定进行申报计算缴纳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向境外个人支付劳务费属于来自境内的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办法应按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所得进行处理。是否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应依据我国与对方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关于个人独立劳务条款规定判定。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向境外股东支付指导费为什么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向境外单位支来自付技术服务费如何缴税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希望对你有用